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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卡丁车的生产者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的规定。

1.本条所讲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2.本条从方便被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另一个是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被侵权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以案说法24】某日下午,原告陈某到被告张某开设的娱乐场驾乘卡丁车游玩。当原告陈某驾驶卡丁车在车道上行驶至第2圈时,原告陈某的头发被卷入卡丁车后裸露的传动轮轴及链条中,原告父母闻讯后即刻将原告送往邻近的医院,并被确诊为“颈椎脊髓损伤”,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陈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为一级伤残。原告继续康复治疗费及护理费为每年人民币1万余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卡丁车的生产者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卡丁车的生产者将卡丁车出售给被告张某作为公众游艺设施,应预见到裸露的卡丁车后传动轮轴及链条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隐患,并且卡丁车后裸露的传动轮轴和链轮与原告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卡丁车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卡丁车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作为卡丁车游乐业经营者的被告张某本应积极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被告张某在原告陈某接受其服务时疏于监督管理,未向原告陈某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且未采取人身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陈某人身受到损害,因此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联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4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食品安全法》第52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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