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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产品责任承担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可以分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当然,这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外部承担规定,委托人可根据与受托加工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协议,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要求受托加工人对其不符合约定的生产行为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最终责任。

2017-06-28 陈珊

贴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基本含义为品牌拥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的生产模式。可以看到,贴牌加工和传统生产模式的最大区别是,实际的生产商和产品商标上标明的生产商并不一致。

那些自身品牌影响力较大、所处行业所需要的产品覆盖面较广的品牌生产者基于对产品集中度优势、产业链延伸成本的考虑,对于这种加工模式非常青睐,但也正是由于贴牌加工不同于传统模式的特殊性,产品出现瑕疵或者缺陷时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法律法规对此还缺少非常明确的规范,本文尝试通过对贴牌加工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进行梳理,并据此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以期对实务处理有所裨益。

贴牌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合同和侵权两方面看有以下几组法律关系。

存在委托加工人和受托人之间基于委托加工协议产生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委托加工人(商品销售商和名义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基于产品侵权事实,存在受托加工人作为实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加工人作为产品销售商和名义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加工人与产品实际生产商(受托加工人)关于产品质量内部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

OEM加工在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责任承担不宜不分情况地一刀切。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对加工全过程的控制力不同作如下区分:

委托人如自己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甚至对受托加工人使用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储运方式的选择都有明确的要求,并设置质量检验监督等程序,加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非常小,这个时候的产品质量责任理应由委托加工人承担。如果产品的不合格是因为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如对生产条件、环境、设备的控制不力,对生产工艺的操作失误,对包装方式或储运方式擅自更改,那么应当由受委托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

因本文篇幅限制,不对具体情况做深入分析和讨论,仅就OEM加工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概括论述。

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可以分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依反向解释,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可解释为产品质量问题尚未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的民事责任,如不符合约定的产品质量,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责任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在贴牌加工的生产模式中,委托人实际控制销售渠道并进行产品的销售,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和合同相对性可以要求也仅能要求委托人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这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外部承担规定,委托人可根据与受托加工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协议,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要求受托加工人对其不符合约定的生产行为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最终责任。

以普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实际上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对产品缺陷负有法定义务,且两个义务的不履行产生了竞合,在产品侵权事实发生后,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其一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其中一个主体对产品责任的承担使全部侵权责任归于消灭。

在贴牌生产模式下,受托加工人是实际生产者,负有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委托人是名义上的生产商,由他选定具体受托加工人、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对受托加工人的生产活动提出具体的标准与要求并垄断贴牌产品的销售活动,无论是在外观上还是实际风险控制上都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与普通产品责任一样,贴牌产品的委托加工人与受托人都对贴牌产品缺陷负有法定义务且在侵权事实发生后产生了责任的竞合,推定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其合理性。

因此,在外部责任承担方面,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消费者获知实际生产者可能有难度,但不宜因此剥夺其求偿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内部,有约定的仍然按照约定划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义务与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终局责任。

基于上述梳理和分析,针对委托加工人在贴牌生产模式下的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建议:

1.审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并能胜任产品生产工作的产品制造商。生产资质是产品合格的基础,是否具有稳定且高质量的生产技术水平为产品质量提供了信用背书,委托加工人在选择合作的承揽人时可重点关注其生产加工水平。

2.委托方加强对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管。可以采取抽查、验收等程序,监督受托方的产品生产活动,从源头防控产品质量问题。

3.委托方应当在采购协议或委托加工协议中明确受托人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并对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增强受托方责任意识。

4.采用合理的运输、储存方式,在产品的销售端保证产品不因运输、储存方式不当造成后天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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