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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有误交警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该向他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赔付具有替代性。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具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通过责任保险,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因履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因此,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因为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具体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支出本质上就是一种财产性支出,所以,人们将其列入财产保险的范围。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它是以投保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最终目的是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在国外,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责任保险的标的,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例如,在美国,多数法院的判例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应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责任,而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而在英国,合同责任也可以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另外,也有意见主张,责任保险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在特别约定时也可以成为其标的。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此规定,责任保险的标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合同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法律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本应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都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过失责任或者法定的无过失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二)利他性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该向他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享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第三人来说,责任保险的存在增加其债权实行的物质保障。不仅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成为其债权实行的财产保障,保险人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也成为其债权实行的财产保障。这对受到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在此种意义上来说,责任保险是一种利他性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巨大损失,而致害人却因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担。责任保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致害人(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缺憾,强化了对被害人的保护。

(三)保险赔付具有替代性

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转嫁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合法方法。除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责任外,被保险人都可以通过与保险人订立责任保险的方式,将自己所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实际上是替代被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赔付具有替代性。

(四)保险赔付额具有限定性

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成立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实际发生。由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实际发生前无法准确估计、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往往无法准确预料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为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要事先约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将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责任保险限制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对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如责任保险约定,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无论给他人造成多大损失,保险人只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2)对某一时段内发生的所有事故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如约定在一年内,无论被保险人造成几次事故,导致多大损害,保险人只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五)承保基础的特殊性

责任保险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不一定马上能够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为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发生、发现、提出索赔之间通常会间隔比较长的时间。所以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可以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和“期限内索赔基础”两种。“事故发生基础”也称“事故发生式”或者“期内发生式”,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即只要是在保险责任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何时提出保险索赔请求,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期限内索赔基础”也称为“请求赔偿式”或者“期内索赔式”,是指将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即不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何时,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分类

(一)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责任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的责任保险。大多数商业保险都是自愿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是保险业务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强制责任保险。

(二)索赔型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

以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为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以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作为条件而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只要求第三人在保险责任单的有效期间内提出索赔而不问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或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间内。

事故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仅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作为条件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内而不问第三人的索赔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

(三)过失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和合同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保险的标的的发生原因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保险和合同责任保险。

过失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基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合同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四)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具体可以分为营业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建筑工程第三人责任保险、安装工程第三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使用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被保险人)对其雇用的员工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而发生意外事故所受伤亡、疾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为雇主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但其不以被保险人长期雇用的员工为限,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4.专家责任保险

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其服务的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责任保险,也称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5.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新险种。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一般限于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突然发生的损害事故。

6.汽车责任保险

汽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在汽车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为被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经其同意而使用被保险汽车的人),被保险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汽车责任保险的标的,但其不以汽车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为限,还包括汽车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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