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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违约一方的损失赔偿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合同的继续履行,既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它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要达到的实际目的。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建筑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范围内;如果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幅度进行限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总额为限。

2.赔偿损失

赔偿金是指当事人的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当事人他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的毁损、灭失、减少和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违约一方的损失赔偿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法规规定责任限额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所谓明确责任,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双方自行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二是由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明确责任。日期的计算,前者以双方达到协议之日起计算,后者以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或裁决书、审判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违约事实发生,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合同未经解除,因而仍然不失去其法律效力,也即并不因违约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继续履行,既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它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要达到的实际目的。

继续履行有如下限制: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合同标的物成为国家禁止或限制物,发生标的物丧失、毁坏、转卖他人等情形后,使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4.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特征:

(1)定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在于担保对方债权的实现。

(2)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

(3)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议,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也无效。

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和履行的保证,在合同履行后,应将定金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5.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补救措施应是继续履行合同、质量救济、赔偿损失等之外的法定救济措施。补救措施在不同的违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出卖人自己生产的产品数量不足,经买受人同意用购买替代品来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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