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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销售折扣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企业在商品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虽然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都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但两相比较,却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码事。收到货款时,全部冲销“备抵销售折扣”,再根据顾客实际获得的折扣情况进行处理。可见,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两者看似相似,性质及其账务处理却大相径庭,运用时不能混为一谈,张冠李戴。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

企业在商品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虽然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都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但两相比较,却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码事。

一、含义不同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其售价上的优惠。例如在批发点以上或大批量成交时,购货方往往可以取得低于定价的30%~40%的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债权人提供的债务减让,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条件。这种折扣的条件假定缩写为3/10、2/20、n/ 30,其含义是: 3/10是指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 2/20是指在第11天至2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 n/30是指在20天以上到30天付款,则按原价付款,不享受折扣优惠。

二、作用不同

在购销交易中,对销货方来说,折扣销售的着眼点是刺激顾客多购货,压缩库存商品;对购货方而言,折扣销售有购买越多、价钱越便宜的利好。如果是销售折扣的话,销货方则着眼于鼓励客户尽早付款,减少资金占用;而购货方在约定的付款条件下,付款越早,减让越多。

三、计税依据不同

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账务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全额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四、核算方法不同

折扣销售有下列两种核算方法:

1.单一百分比的商业折扣,比较简单,应用广泛,其计算公式为:

商业折扣=原定价×商业折扣率×数量

销售收入=数量×原定价×(1-商业折扣率)

2.分级百分比的商业折扣比较复杂,但对于鼓励顾客多购货物有更大的作用,其计算公式是:

第一级商业折扣=数量×原定价×第一级商业折扣率

第一级销售收入=数量×原定价×(1-第一级商业折扣率)

第二级商业折扣=数量×原定价×(1-第一级商业折扣率)×第二级商业折扣率

第二级销售收入=数量×原单价-(第一级商业折扣+第二级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有如下三种核算方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之前的实际售价的全数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销货方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列入财务费用。这样处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和现金折扣情况,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所以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

净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扣减现金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客户未获得现金折扣,则该部分金额可视为销售折扣收入处理。

混合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销售收入按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应收账款按发票金额全数入账,两者的差额作“备抵销售折扣”。收到货款时,全部冲销“备抵销售折扣”,再根据顾客实际获得的折扣情况进行处理。倘若顾客没有获得折扣或其值小于备抵数额时,则应作为销售折扣收入处理。

可见,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两者看似相似,性质及其账务处理却大相径庭,运用时不能混为一谈,张冠李戴。

(本文发表于《企业与市场》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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