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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等级。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1)综合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标准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中,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表3-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④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丙级企业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④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事务所资质标准如下: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企业。

1)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企业。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另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与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程总结。

2.资质审批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措施和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4.信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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