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下同)(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于公司制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5)有公司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组织结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个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4)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上市公司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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