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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几种。个人独资企业的强独立性可以使得它对市场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与法人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双重课税,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风险较高的行业不宜采用这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规模上,受到资金和管理的限制。

第一节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在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几种。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以及管理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创业者要根据企业现有的人力、财力资源,并结合这几种组织形式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下面是企业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其中创业企业所普遍采用的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起源最早,也是最普遍、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流行于小规模生产时期。独资企业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领域较为活跃且十分普遍。在数量上,即使在以大公司为主的欧美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也占了大多数,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1)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如果由一个法人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则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3)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对独资企业的规定和它自己的一些特征使得它经营十分的灵活,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是:(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企业的独立性强。独资企业的开设、转让与关闭等行为,一般仅需业主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手续简单;在决定如何管理方面有很大自由,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处理问题简便、迅速。同时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着完全的自主权,不受他人的制约。个人独资企业的强独立性可以使得它对市场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

2.企业信息易于保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关企业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等一切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由业主负责,除非他自己促使商情外泄,否则个人独资企业除了所得税表格中需要填的项目以外,其他均可保密。易于保密的特性可以让企业保持其核心技术的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

3.税务负担轻。企业由个人出资,财产归个人所有,利润也全部归个人所得和支配,不需要和别人分摊。与法人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双重课税,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4.企业主能够得到个人意愿的满足。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经营,将生活与工作融为一体。企业目标往往也是自己个人的目标,企业成败与个人荣辱集于一身。对许多人而言,他们在经营企业中获得的主要是个人满足,其次才是利润。

5.独资企业成立或解散的程序简单。在美国,独资企业的成立只需缴纳低廉的市府档案费或填写州营业税缴纳申请表,无需其他任何手续。在我国,独资企业成立时,仅需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缴纳少许费用,即可领取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在解散时,只需把债务偿清即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充当清算人,免掉了经过重大议程等程序,既节约了时间也减少了成本费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由个人负无限财产责任。企业主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是以投资企业的财产为限,而是要用企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企业的债务。企业主的全部财产都与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关,一旦经营失败,就有倾家荡产的可能。因此,风险较高的行业不宜采用这种企业组织形态。

2.企业投资规模有限。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规模上,受到资金和管理的限制。一方面,个人资金有限、信用有限,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自身的积累,很难凭借自身的信誉从市场上筹集到较多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企业主一人承担经营管理的全部职能,个人能力有限,超出一定规模,企业经营就难以控制。

3.企业寿命有限。企业完全依赖于企业主个人的素质,如果业主无意经营或因健康状况无力经营,企业的业务就要中断,甚至关闭。这时,企业一般很难由外部人员替换,企业主的继承人也不一定有足够的经营能力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企业的寿命有限,企业的雇员和债权人不得不承担较大的风险。

二、合伙制企业

(一)合伙制企业的法律规定

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成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人可以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务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关系的成立以口头或书面的契约为条件。合伙契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名称,契约生效日期,经营事业的性质,营业的地点,每一合伙人投资的数额及投入资产的名称及其估价,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益计算和分配日期,每一合伙人分配净利的方法,每一合伙人允许提取的限额及超额提取的处罚,合伙的存续期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人死亡时的处理方法,发生争议时的仲裁规定,企业解散时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条文。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制企业数量不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多,一般在广告、商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股票经纪人、零售商店等行业较为常见。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信誉、个人责任密切相关,因此规模也较小。

合伙人分很多类型,有的经营企业,有的是企业的顾问,有的只是提供资金,有负无限责任的,也有负有限责任的,等等。具体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并从事企业的经营业务。每一个合伙企业至少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企业中起最积极的作用,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对企业全部债务负最后的责任。当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人的时候,由普通合伙人共同来承担责任,而不论其出资额的多少。(2)有限合伙人。以其对企业投入资本的数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需用自己其他财产抵偿债务。由于承担的风险小,在合伙企业中也不起重要作用。(3)其他合伙人。一般是指不参加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名义合伙人等。不参加具体管理的合伙人,没有经营权利,在企业决策上也不起多大作用;秘密合伙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很重要,但一般不为人所知;匿名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出名,只参与利润分配而不介入经营管理;名义合伙人,只是在名义上挂名合伙,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时,业主往往会吸收其他业主来创办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社会背景,能从多方面为企业提供资金,也容易向外筹措资金,如从银行获得贷款,从供货商那里赊购产品。

2.有利于提高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合伙企业的业主人数多,各有所长,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利用众人的才智和经验,更好地经营和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进行企业的决策时,每个股东都有投票权,故小14:31 2013/6/21股东与大股东地位平等,小股东的利益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

1.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普通合伙人不仅要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使其家庭财产也具有经营风险,而且对其他合伙人还存在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因此,合伙关系要以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

2.产权流动难度大。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自由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同时,接受转让的人也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购买产权,成为新的合伙人。

3.管理协调成本较高。原则上,全体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经营,都有决策权,因此重要事项要协商一致才能决策。如果产生意见分歧,互不信任,就会影响企业的有效经营。这对于有些需要迅速决策的企业来说,机会成本太高。

4.企业规模仍受局限。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规模也许较大,但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企业规模过大,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无法了解其他合伙人的财产状况和可能承担的债务责任。企业产权难以流动,投资风险不好转移,因其筹资能力有限,就不能满足企业大规模扩张的要求。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担保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只对公司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英国的公司法也都规定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都可以成为其股东。(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公司总股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也就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所持有的是证明其出资额的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这种出资证明书,不能像股票那样在证券市场上买卖。(4)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人数的限制;二是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三是公司不得向社会集资;四是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3)实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监督即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审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必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比较简单。因其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上较为简化。可以由一个(国家独资)或几个以上的人发起,其组织也比较简单,可设一名或几名董事。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监事。股东大会的召集方法和决议方法也简便易行,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股东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为一人。现有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信用担保。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条件,现代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 000万元。并且,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按照资本确立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额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章程。公司章程,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依法签订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它从总的方面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活动范围、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有没有章程,是一个公司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志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又称字号,是公司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同时,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从事经营生产,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而且这种名称必须作为绝对必要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的确定并不是完全随意的。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3)国际组织名称;(4)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5)以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而且公司冠以每一级行政区域地名的,由该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的名称一经登记,就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名称权。这种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使用权,他人如果假借公司名称进行活动时,公司有权禁止,并要求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要从事经营活动,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也就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或机关。但其组织机构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具体规定将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部分中讲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没有一定的场所,公司就无法进行业务活动,他人也无法同公司进行业务联系和结算。公司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些公司组织庞大,分布广泛,在全国各地以至国外都设有分支机构,而对整个公司统一管理,全权负责的核心机构即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该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的住所。确定公司住所主要是为了实行国家有关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便于他人与公司的民事往来和民事诉讼等。公司的场所范围要比公司住所范围广一些,公司场所除住所外,还包括公司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的各个固定地点和设施。公司的住所只有一个,而场所则可能有多处。我国的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公司必须具有的其他条件,比如生产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厂房、设备等,运输企业需要有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等,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有关技术和专业人员等。这是公司进行活动的基本条件。公司没有一定的必要条件,就无法从事经济活动,也无力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是指公司运转所必需的物资、技术和人员等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投资人风险有限,资本相对集中。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出资额以外的财产不受赔偿的影响。公司可以吸收来自多个投资人的资本,促进资本的有效集中,在一个比较大的规模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主体多元化,各投资方就会要求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就会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要求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上形成委托代理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3.公司经营稳定,有利于企业扩张和保持连续性。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公司的存续不受某些股东出让股份或亡故的影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4.设立程序简单,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发起设立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即可,也不必发布公告、公开账目和资产负债表等;公司内部机构上,可设几名或一名董事;股东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监事会,甚至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方法和决议方法也简便易行。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双重纳税。即公司盈利首先要上缴公司所得税,当红利以股息的形式派给股东后,股东还要就投资收益部分或个人所得额上缴企业(投资)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种双重纳税的制度会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

2.企业规模有限。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由于股权不能充分流动,企业兼并收购等资产运作方式也受到很大限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大型企业和较大的中型企业一般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信誉不再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愿出资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不受资格限制。

2.股东人数有法律上的最低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即至少为5人,但无上限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分散股权,保证股份公司的社会公开性。

3.资本总额均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出资多的股东占有股票数量多,但不能增大每股的金额。股票数量的多少决定股东应享有的权益,作为普通股,应该是同股、同权、同利。

4.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只限于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偿,无权向任何股东直接提出还债要求。

5.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随着股份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股东投资于企业,但并不一定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事实上,由于股东投资份额不同,持有不同比例股份的股东也并非享有同样的股东权利。公司通常推举熟悉业务,有管理才干的人担任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可以不是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有效分离。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每一股金额应当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开的方法,依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

4.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大会通过。

5.必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依法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必须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在召开创立大会30天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待批准后,公司即取得法人资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高级形态,产权关系明晰、权责界定明确,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较,有更大的优越性。

1.股份有限公司是迅速聚集资本的最便利的形式。它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更广泛地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若无法律明文禁止事项,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东。这就使得股份公司更易于大规模地吸收社会闲置资本以筹集资金,使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2.股票易于转让,股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一方面,股东只按投资份额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比较方便地转让股份,就有可能挂牌上市,成为国内或国外上市公司,在广阔的资本市场上,通过资本运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营价值,以此加速公司产权的流动与重组。

3.股份公司所有的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坚持公开性原则,使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由各方面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更易于适应竞争激烈、多变的市场环境。

但是,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股份公司的设立手续比较复杂,组建费用也较高,公司股东也要交纳双重所得税。尤其是上市公司要公开披露企业经营业绩和公司财产状况,接受和遵守更多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在资本市场上也有被其他公司所接管的可能性。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要素

1.股份

股份是股份公司赖以存在与运作的物质基础。它是指一个企业的资本总额按相等金额划分为若干单位,每一个单位即为一个股份或称为一股。股份是公司股本的计量单位,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来源,也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计量单位。公司股份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额一律平等。即如果是有面额股,其股份的每一股面额都是相等的;如果是无面额股,每一个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额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也是相等的。同时,每一个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同利。股份具有不可逆转性,即不可向发行者申请赎回,但可以上市转让,只要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就可以保证其具有充分的流通性。根据股份所赋予股东权益范围大小的不同,股份一般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普通股,是每一个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份,它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优先股,是指持有这种股份在盈余分配与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但其表决权一般要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且股息固定,不随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其受益具有稳定性。

2.公司资本

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或者说,是公司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它是公司经营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成立、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并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而存在的,是对客户的信用保证,是衡量公司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各国公司法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对公司资本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定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金额,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随意减少,若有变动,须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等。

为了对公司资本有更清楚的了解,还要准确区别以下概念:(1)注册资本。指登记成立时所填报的公司财产总额。注册资本应按公司资本总额如实填报,所以,注册资本与资本总额是一个概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其目的是要求公司有最低的责任能力,使其发挥资本集中的优势,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2)发行资本。指公司股份在分期发行后,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在公司章程确定的股份总额未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低于公司资本。(3)实收资本。指公司发行股份实际已收到的财产总额。如果发行的股份被全部认足、缴足,那么实收资本即等于发行资本,否则,实收资本总是低于发行资本。(4)实有资本。指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总额。由于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或有经营性盈亏,公司财产总处于变动状态,它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公司资本。

3.股东

股东是公司股本的出资者,也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组成成员。股东与发起人、认购人有所不同。发起人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前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由于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当然股东。认股人指除发起人之外认购股份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股份或在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认购股份,即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馈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股东基于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公司权利与义务。股东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社员权。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与股份分离而单独转让。股东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日益权与共益权。日益权是因出资而自身享受利益的权利,包括盈余分配请示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直接以公司公共利益为目的(间接也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表决权、查阅账册权、召集临时股东会请示权等。股东的义务就是按照认购公司股份的份额向公司缴纳股金,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将失去股东的资格。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不同企业的法律形态有着不同的要求,包括注册企业的资金额、开办企业手续的难易程度,法人对风险责任承担的大小、企业决策的过程、企业的资本结构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因此,创业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现实条件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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