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产权及其特征

产权及其特征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可见,科斯所说的产权,是指财产的各种权利,包括拥有、处置、享用其利的权利。[2]可以看出,德姆赛茨表达的观点主要是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及其社会性。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根据财产的主体不同,将产权划分为终极产权和法人产权两种。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的权利主体唯一。产权的这些行为都是与财产相联系,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④产权具有可交易性。

6.1.1 产权及其特征

什么是产权?关于这个问题,科斯曾这样说:“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置这些桌椅的权利。”[1]可见,科斯所说的产权,是指财产的各种权利,包括拥有、处置、享用其利的权利。这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而每种权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产权就是上述各种权利的一个有机结合。

历史上较早对产权概念进行研究,并有自己明确观点的学者应该是美国的经济学家德姆赛茨。他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对产权给出如下定义:“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他还认为,“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2]可以看出,德姆赛茨表达的观点主要是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及其社会性。

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3]这一定义的角度与德姆赛茨基本一致。他强调了产权的排他性行为,即行为性;又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性。

另外,阿尔钦在他的《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中简明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4]E·富鲁布顿和S·佩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一文中综合多位专家的看法,将产权定义归结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5]这个定义比较全面系统,概括了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下的定义。

上面是从经济学领域对产权所做的阐释,而从法学领域来研究,专家又有不同的看法。

贝尔认为,在法律上,产权的实质就是不同所有者不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是意志的专有领域,是使用或滥用的权利。[6]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在对产权进行理解的众多观点中,有两种最具代表性。一种观点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认为产权的全部问题就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就是所有权问题。根据财产的主体不同,将产权划分为终极产权和法人产权两种。终极产权或终极所有权又可称为名义产权,是指财产主体只是获得资本利息和风险报酬,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控制财产;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又称为实际产权,财产主体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占有、使用、控制财产,这能获得生产经营带来的超额利润。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产权和所有权在性质和层次上都是不尽相同的。产权比所有权拥有更加广泛的内涵,所有权只是它所包含的内容之一,它还包括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甚至于法权、管理权、毁坏权也在其所辖范围之内。结合财产权利来理解,可以认为所有权是财产权利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依相伴;而产权是财产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综上所述,对产权的特征可作如下总结。

①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的权利主体唯一。诺斯在其著作中也曾说过“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除开一个主体外,其他一切个人和团体都在排斥对象之列”。[7]虽然排他性是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产权都是排他性产权,事实上,产权在排他性产权和非排他性产权两种极端类型之间还存在着多种情况。

②产权具有社会性,能界定人们的行为关系。德姆赛茨在其对产权的定义中就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8]产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规定不该做的事情,谁应该向谁补偿。产权的这些行为都是与财产相联系,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则,就是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③产权具有可分解性。横向来看,财产所有权可以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纵向来看,则可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而且每一种权利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解。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科斯认为“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上议定时,就发生了两种权利的交换,权利不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9]可见,产权是一个复数的概念。从发展的趋势看,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产权由合到分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产权权能行使方面的具体表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规律,是产权分解的必要原因。

④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产权的排他性是其交易的前提,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其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并且由于产权客体是主体的劳动或劳动创造的结果,产权客体还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这也使其具有交易的可能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产权具有相当独立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自由。对产权的理解要从多角度来分析,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让渡权、收益权、支配权,也包括法权、管理权、毁坏权等。所有权是产权中最根本的内容,它决定着其他权利的分配。

为了明确而全面地理解产权,黄少安在《产业经济学导论》一书中将产权定义为: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