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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生产关系特征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土地所有权、业佃关系等情况表明,在清代中叶以前,秦巴山区土地、山场等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比较容易。与此相关,使用权的取得更为容易,而且租佃条件优厚,业佃关系宽松。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这一因素与秦巴山区的资源、产权及生产关系诸特征的形成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
产权与生产关系特征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三)产权与生产关系特征

清朝初年,一方面是相对的土旷人稀;另一方面是逐渐形成的以外来流移为主的人口构成,加之特定的时代背景、观念影响,使清代秦巴山区的资源、产权及生产关系都形成了一些相互关联的、显著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山区土著甚至较早进山的流移资源意识和产权观念淡薄、资源控制较松、价格便宜、得之较易较宽、负担较轻(公赋,私租)、限制较少、流移劳动力增多,但生产条件较差、无资金、少工具,产权关系及业佃关系相对复杂等几个方面。

大量流移进入秦巴山区后之所以能够较为顺利地得到土地进行耕种,除了山区原本有较多的土地资源这一客观条件外,一些主观的、社会的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山内土著居民和山外流移之间的资源观念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史称“山中赋税不多,种植亦易,所以本省视为荒山,外省转视为乐土”(30)。山区内外的对比何等鲜明!前述土地所有权、业佃关系等情况表明,在清代中叶以前,秦巴山区土地、山场等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比较容易。与此相关,使用权的取得更为容易,而且租佃条件优厚,业佃关系宽松。所谓“挽草为业”、“插草为标”、“听择一山”、“以手指脚踏为界”、“数两契价买地至数里、十数里”、“不以顷亩丈尺计,惟写四至而已”、“鬻田,书剂仅书写山几架,或岭上及分水为界字样”和“永远耕种,听凭添棚、顶替,山主无得阻挠”、“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租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等,诸如此类的表述,无不昭示着土地资源相对宽裕和取得比较容易,而这种容易和宽松,是建立在山区居民的资源意识、产权观念淡薄基础之上的。

在秦岭—大巴山这样山大林深的山区,土地在许多人眼中都是广大无边的,面积计算向来宽松。换言之,山区居民的资源意识、产权观念淡薄有其历史渊源。宋人王禹翶的《田词》即有“大家齐力斫孱颜,耳听田歌手莫闲。各愿种成千百索(夹注云:山田不知畎亩,但以百尺绳量之,曰某家今年种得若干索),豆萁禾穗满青山”之句。(31)山田不知畎亩肯定有其自然条件上的困难,但可“以百尺绳量之”表明,自然困难显然并非全部原因,甚或不是主要原因。垦耕土地的条件宽松,不需要更为精确的丈量,亦为造成“山田不知畎亩”的主要原因之一。明崇祯年间,郧西县生员曹伯宽曾将自家沿河东岸山场捐入儒学,以为修葺学宫之资,其地“东至大苇圆岭尖分水为界,西至五里河心为界,南至何家井双卵山为界”(32),“下至红豆垭,上至鹞子岩,其中白桑园、铁佛寺、中央河、珍珠泉……北至河家井以及小沟小汊,内有曹伯宽祖茔一山,他人无尺寸掺杂者,雍正十二年(1734年)已报垦在案”。面积相当可观,每年收租银三十来两,却无顷亩之数,更无人知其具体地块所在、做何经营。也正因为如此,发生他人盗占、报垦之事官府竟不知晓。(33)

清代商州还产生了这样的民间传说:清代初年,有赵氏自山西迁入商州花瓶乡,据说其始迁祖膂力过人,绰号“赵蛮子”,来到花瓶乡后与戴姓打赌,一口气将八里坡一块石碑背行二十里,戴姓因之让给赵氏二十里土地,而且用朱砂在岩石上书写“戴赵分界”字样为凭。(34)这样取得土地的途径和能够取得土地的面积,正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山区人资源及产权观念淡薄的问题。

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这一因素与秦巴山区的资源、产权及生产关系诸特征的形成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如前所述,流移之大量涌来山区与赋额的关系是,“国初定赋,人户荒凉,原定之额不能符数,土著百姓以纳课为难,募人领地承赋,其承纳之课不过几钱几分,领地则广数里。至离县远者,一纸执照之内,跨山逾岭,常数十里矣”(35)。于是,“附近省民利其地方赋轻,襁负而至,佃山结屋,垦土开荒”(36)。对于早期来到山内并从事种植业的流移来说,有土地耕种且赋税负担较轻是他们心向往之的主要目的之一。嘉庆《山阳县志》之所谓“以粮定地之说,万不可行。何也?地浮于粮,科以私垦则无往不宜入官者矣”(37),可以概括秦巴山区赋税负担的一般情况。

佃租不重与赋税负担较轻又有着密切关联,“完课既为不多,故其赁佃之租,亦不似外间按亩而定也”(38)。影响佃租不重的另一因素是,恢复早期土地资源宽余而劳动力相对缺乏的现实,致使拥有较多土地的地主要交纳国家赋税而不致土地长期荒废,有时不得不以较低的租额来吸引流移承佃土地。

资源及产权观念的淡薄,进而对土地、山场买卖、租佃关系的建立采取较为随意的态度,对于山区的资源开发不无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恢复早期,于吸引流移垦荒方面意义显著。但是,从根本上讲,或从长远考察,这样的意识、观念,却表现出更多的消极或负面影响,秦巴山区土地产权纠纷多而且复杂便是其消极后果之一。文献中有关记载颇多,有因所有权而争者,亦有因租佃权而争者,还有因开垦工本而争者,究其实质,皆可归结于土地产权之争。乾隆《洵阳县志》载:

土田纠缠至于质成亦有其故。乡民愚不知书,每遇鬻田书剂,必觅一捉刀之人,契后亦无亲押,仅十字而已。受田者藏其原券,或自解书,或又觅一能书之人,减损价值以避税,挪移丘段以影占,田邻原主,俱在术中,懵然莫辨也。(39)

嘉庆《山阳县志》载:

乡民鬻田,书剂仅书写山几架,或岭上及分水为界字样,四至多不分明,剂后惟有十字,并无花押。黠者匿某原券,减损价值以避税,挪移地界以影占。迨至两造质成,即登山验看,无处非岭,无处非分水,往往有赝造所载较为分晓者。执券以定曲直,而直者屈矣。然虚衷以求,亦未始不水落石出(40)

严如熤的《三省山内风土杂识》载:

土著人少,所种者不一二,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租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地主不能抗争。间有控讼到案,则中间七八转之招主,各受佃户顶银,往往积至数百金,断地归原主,则客民以青山开成熟地,费有工本,而顶银当照据转给,中间贫富不齐,原主无力代赔,则亦听其限年再耕而已。(41)

卢坤的《秦疆治略·白河县》载:

境内四面皆山,外来佃种者十居六七,率多争佃踞庄,或因辗转佃种,以致兴词控告者几无虚日。

贾荣怀的《佛坪竹枝词》则称:

垦得荒山变熟田,悔将佃限写多年。 

 额租难益庄难退,只好频添扯手钱。(42)

不难看出,记载中所说不少看似因买卖或租佃契约书写或签署不规范而导致的纠纷、争端,问题的根源实在于观念上对资源或土地产权的不重视。同时,山区资源的自然属性对问题亦有一定的影响,正所谓“其弊先由于争田者之纠缠耳,洵(阳)民扪萝而耕,地皆壁立,与川省之岩砏相同,非如南北之平畎水田有阡陌丘段可寻者也。争者既指东而话西,听者鲜策十而得五,满堂哄然,案莫能定。于是则之以查勘,监之以胥役,有所袒而直者不服,即无所袒而曲者与嚣……长吏每于争畔之事,预令两造各绘一图,先送署中,据图考契,参之证佐,以得其情。其有必需躬勘者,不在此例。至于主唆左袒,不难立剖也”(43)

在洵阳、山阳、白河等地,有关田产的争讼是地方讼案主要的内容。由于田地产权的纠纷多而且复杂,每见有县官将争讼田产断为公产之例。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郧阳知府王承珍将魏姓所争太掌沟支沟山场断入文庙。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署竹山知县彭悦桂改义学为书院,以八户民人争讼山场一所,每年租稞四十金,归入书院作馆俸。(44)同时有八户人家争夺同一块山场,可知当初田地产权混乱、复杂的程度。以下诸表可从不同的侧面或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类型反映山区的田地价格、税粮、地租等生产关系,列出以供参考(参见表10-1,表10-2,表10-3,表10-4,表10-5)。

表10-1 万历年间城固县学田地价地租税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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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表中所列万历年间城固县购买的学田中,孙仲魁所卖田13丘计10亩,由于有特殊背景,“豪虎霸陷”之类,乃“奉文卖入官田”,实为例外。除去这10亩以后计算,万历年间城固县购买学田的地价在每亩3.33~4.0两之间,亩均价格为银3.83两,亩均地租1.41石,亩均税粮0.22斗。

资料来源:高登明《学田碑文》,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立石,见康熙《城固县志》卷9《艺文》。

表10-2 竹溪县学田租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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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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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表中所列应为道光八年(1828年)清查学田时的数据。田地面积以每斗均亩不等。同书记载有二例:例一,“坐落荻峪沟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五毫,计种五斗,大小一十六丘”。斗均4.695亩。例二,“张坝沟、长望川、灌沟田三十四亩一分四厘六毫四忽,大小三十丘,计种一石一斗”。斗均3.1亩。二者合计共田57.621亩有零,计种16斗。斗均3.6亩。每斗田的租额则在2.5~3.0石之间,平均为每斗2.82石。

资料来源:同治《竹溪县志》卷4《学校·学田》。

表10-3 汉中府汉南书院田地租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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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本表据嘉庆《汉中府志》卷13《学校》有关资料制成。

表10-4 嘉庆年间白河县义田税粮佃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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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列为嘉庆初年白河县购置的7宗义田。从所列地价、税粮、地租等项目的相互关联中,尽管无法知道土地面积,却仍然可以看到税粮负担甚轻,无论是分别看还是总合看,都反映出同样的结果。如以150两地价所买土地,年收地租额高达145石玉米,税粮仅有7勺;明清时期的地租额一般以五五分成计,即以业六佃四计之,这宗土地上的收获量也应该在240石以上。以当时较高的亩产量每亩四石计之,土地面积也在60亩左右。不要说60亩,即使50亩,纳粮7勺,尚远不及一般土地一亩的税粮负担。合计白银3430两地价所购土地,收包谷租近2000石,麦租135斗,稻谷租370斗,菜籽租18斗,外加货币地租银137两零、钱95串零,税粮额也仅有区区7升有零,只相当于一般地方数亩土地的税粮负担。同时,在税粮负担甚轻这一前提之下,不同地块间的差别仍然相当悬殊,如第3宗和第7宗土地的税粮虽然都是2升,但二者的土地面积肯定相差很大,前者的地价只有银420两,后者的地价银却高达1770两,为前者的4倍有余。地租额更是悬殊,后者竟是前者的7倍以上。另外,在领种义田的144家佃户中,有的领种面积较大,多者每年缴租银12两有零,少者包谷租2石。

资料来源:严一青嘉庆《白河县志》卷9《义田》。

表10-5 部分州县田地价格租税关系示例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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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说 明:表列各地田地交易所涉及的项目并不一致,有的从中可以看到田地价格,有的可以看到税粮或地租负担,也有可以考察税粮与地价关系的事例,因此类资料较为少见,故列出以供参考。

资料来源: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刊立《雍齿坝西寨观音堂常住碑》,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刊立汉中《万寿庵产业碑》,乾隆十年(1745年)刊立城固《洞阳宫暨扁鹊观山林地界碑》,道光十七年(1837年)刊立南郑大河坎下水渡口《下水渡船桥会碑》,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刊立南郑县大河坎渡口《永兴渡会产田亩碑》,章德溥(邑令)《为书院置田产序》(民国《紫阳县志》卷6《艺文志》),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林钟月《重置学地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刊立汉阴小街乡《太白菩萨二庙购置常住田碑》,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刊立汉阴武侯庙《建修武侯庙碑》,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刊立镇坪县白家乡茶店村关帝庙《李宗荣出舍碑》,乾隆六十年(1795年)刊立安康天柱山庙《天柱山庙置地碑》,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刊立洵阳县竹筒乡《沈浩卖地文约碑》,嘉庆十五年(1810年)刊立安康东镇乡营盘垭村黑虎堂《吴启秀卖地文约碑》,嘉庆十六年(1811年)刊立安康东镇乡营盘垭村黑虎堂《罗世英卖地文约碑》,道光五年(1825年)刊立安康天柱山庙《徐宏荣施舍山地碑》,道光十六年(1836年)刊立紫阳县安溪乡新塘村药王殿《重修药王庙碑》,道光十八年(1838年)刊立洵阳县两河关《义渡买置山地界畔碑》,咸丰六年(1856年)刊立安康《重修兴宁寺碑》,咸丰十一年(1861年)刊立安康《天柱山庙置地碑》,同治七年(1868年)刊立洵阳知县孙潍《捐置养济院碑》,光绪六年(1880年)刊立岚皋《徐芷生公祖培植书院碑记》,光绪十八年(1892年)刊立宁陕城隍庙《宁陕厅二安桥记碑》,同治《竹溪县志》卷4《学校·学田》等。

山区土著资源意识、产权观念淡薄的影响所及,并不止于山内土地买卖价格相对便宜、租佃条件相对宽松、限制较少、日后有关田产的纠纷繁多,它还是造成山区许多土著居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试以汉阴县为例,看看秦巴山区资源开发过程中土著和流移对土地资源的态度及其表现。乾隆年间,汉阴举人许又将的《汉阴地土辨》指出:

旧志云汉(阴)邑土瘠民贫,余谓不然……近观南来之民耕于汉者,一岁之获,可支数载,谓之瘠土可乎?土著者十室九空,岂地土之故哉!直谓之土沃民惰耳。其致贫者犹不仅此也,货弃于地,奢华相尚,俯仰无资,称贷者绳绳不绝,虽欲不贫不可得矣。而恒产之废于歌酒者又不必论也。

丙戌(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之夏,余有事于北原,登云门之巅,徘徊四顾,荒山居多,因思汉邑南临中坝,北抵商於,东至金城,西界石泉,旧称南田北地,为六邑之最,今所垦者十有八九,南省来者,勤于耕织而阜成有象,可以思其故矣。(45)

作为本地有识之士,许氏看到了流移和土著在面临同一块土地的情况下,各自不同的表现和结果:南来之民,所垦者十有八九,南省来者,勤于耕织而阜成有象,一岁之获,可支数载。与此相反,土著之民十室九空,且货弃于地,奢华相尚,俯仰无资,称贷者绳绳不绝。而且明确告诉我们: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不是资源。两相比较,答案应该是明确的。

无独有偶,在此之前,吴廷璧的《疆域分野》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汉中与兴(安)属六处,古称陆海,地土之沃,不减秦川。特以山多地狭,为盗贼出没之乡。一经变乱,遂为荒土矣。今承平百年,汉中民勤地秀,惟土物爱,而汉阴各处不勤耕织,贫者支粜新谷,十有三四,稍收则又奢靡相尚,货弃于地者不止五谷也。民之不富,岂地土之故乎?康熙年间,汉邑人烟星稀,地土荒芜居多。近数十年来,各省来汉者烟户稍增……”(46)何以外来流移能够在经济上超越土著?资源、产权观念及其指导下的资源开发精神乃重要原因之一。

此类现象肯定不仅发生在汉阴一地,汉阴只是代表。同样在乾隆年间,陕西巡抚毕沅在《兴安升府奏疏》中指出:“终南一山,绵亘西安、凤、兴各府州属,周围约计数千余里,崇山峻岭,俱系鸟道羊肠,路径阻绝。先时不过土著居民樵采为活。近年四川、湖广等省之人,陆续前来开垦荒田,久而益众。”(47)同一块土地,原本被视为荒山僻壤,土著只作樵采之地,流移却能开垦成田,“处处俱成村落”表明流移垦殖的成效可观。正如前揭道光《宁陕厅志》所指出:“所以本省视为荒山,外省转视为乐土。”(48)不同的观念,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秦巴山区的生产关系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是建立在其土地关系之上的,又集中体现于租佃关系上。与其他地区相比,清代秦巴山区业佃关系的最大不同在于因开垦山地而产生的塘匠、揽头、招主等多种身份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述不少纠纷、问题的发生,大多与此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另外,土地关系、业佃关系等之所以较为复杂,不能忽视一个明清秦巴山区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即山外流移在山区人口构成中所占的主要地位。质言之,秦巴山区的土地关系也好、业佃关系也好,其成立时大多都伴随着土流关系或者土客关系这个基本前提。严格地讲,这才是清代秦巴山区生产关系最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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