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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有效,等于抵押权有效设立了吗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之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抵押权生效原则进行了细分,但未改变抵押权登记对抗原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抵押合同的成立不代表抵押权的设立,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A.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B.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目标公司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则该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2)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在《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有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之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抵押权生效原则进行了细分,但未改变抵押权登记对抗原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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