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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可以协商债务清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水泥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最后债权总额没有超过约定的20万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为10万元。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不予确定,则会严重影响到他的利益。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就是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之时。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案例再现】

案例:约定最高额抵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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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有限公司从2006年初开始向某建筑有限公司供应水泥,就每批供应量签订了几个合同。5月过后,水泥用量大幅上升,再分批签合同太零乱。水泥公司就向建筑公司提出,干脆签一个总合同,以一年为期,请建筑公司估计一下全年的水泥需求量,并以相应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5月前的几个合同也并入这个总合同。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签了这样的总合同,只是在10月间应水泥公司制定生产计划的需要,建筑公司对年底前的水泥需求量做过调整。

转眼到了年底,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很不顺利,因而也无法清偿水泥公司的货款。水泥公司该怎么做?

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水泥公司要连续向建筑公司供货,所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约定最高债权额及相应的抵押财产,签订一个总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公司既已同意,5月份以前的几个小合同可以并入总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10月份建筑公司调整水泥需求总量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的规定,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水泥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水泥应收款应为确定债权。双方可以协商债务清偿问题,若协商不成,水泥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的几座建筑物及所占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再现】

案例:最高额抵押担保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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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厂与某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1年期间内,由食品加工厂向超市提供所需的西式面点和中式传统面点,而超市以自己的一家迷你分店为食品加工厂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最高额为20万元,决算期为2年。在1年期内,食品加工厂每两天向超市供货一次,在1年期满时,货款达30万元,其中超市已偿还20万元货款,由于食品加工厂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迟迟未还,食品加工厂与银行达成协议,将其对超市享有的债权的一部分(10万元)让与银行。银行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向超市要求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食品加工厂和银行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债权属于食品加工厂和超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依本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因此食品加工厂和银行之间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银行可以向超市要求实现抵押权,就抵押权变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最高额抵押为20万元,食品加工厂和超市之间的连续交易达到30万元,同时超市已经支付了20万元,所以在交易结束之前,超市还欠食品加工厂10万元。最后债权总额没有超过约定的20万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为10万元。

【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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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再现】

案例: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案

在本法第二百零三条所附案例中,如果2006年9月14日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已抵押给水泥公司的几座建筑物,水泥公司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意味着法院应债权人的请求,依据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建筑公司的某些财产。如果查封、扣押之后,建筑公司仍不能清偿对那些债权人的债务,法院对这些财产会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债。

但是,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水泥公司抵押的财产,其中有水泥公司的财产权益。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不予确定,则会严重影响到他的利益。这时为了防止法院的执行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水泥公司必须及时弄清三个问题:1、执行的债权是什么性质?即有无担保、能否优先?2、执行的债权是多少?3、自己的债权是多少?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就是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之时。

【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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