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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投资人在原股东未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购买转让的股权,很有可能面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1)《公司法》保护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现有股东不认缴时,其他投资者认缴,增加新的股东。由此看来,只有在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才能认缴有限公司的新增资本,成为有限公司的新股东。

(2)原股东未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投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原股东未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下,股东的新股认购权被侵犯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第一,在股东大会决议转让股权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受侵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第二,在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撤销后,受侵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保护该股东的新股认购权。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投资人在原股东未放弃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购买转让的股权,很有可能面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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