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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的退出打开了救济之门,从而避免了大股东独自操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王某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票,且为董事长。王某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不顾其他人的反对,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致公司连续7年都没有发放红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含义]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就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有股东表示明确的反对,而该事项仍然通过时,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的退出打开了救济之门,从而避免了大股东独自操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了异议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该处的90日起诉时间类似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以案说法33】M公司是由4个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票,且为董事长。M公司的效益非常好。王某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不顾其他人的反对,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致公司连续7年都没有发放红利。故其余3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公司发放红利。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在公司章程没有对M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王某因其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票,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发放红利的做法是合法的,法院无权强制公司发放。但公司7年不发放红利,使得其余股东加入公司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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