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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明知被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企业的一部分权利所有者(出资人)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胜任亲自行使所有的权利,不得不通过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将部分权利委托给具有相对优势的代理人(经营者)去履行,于是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内部最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学问题的过程中,为了简化问题,习惯于把企业当作一个“黑箱”。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部分信息经济学家不满足于企业“黑箱”理论,开始深入研究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最终形成了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企业的一部分权利所有者(出资人)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胜任亲自行使所有的权利,不得不通过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将部分权利委托给具有相对优势的代理人(经营者)去履行,于是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内部最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是拥有不同效用函数的利益主体,而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拥有优势信息的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败德行为(Moral Hazard)和”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这就是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产生代理成本,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将代理成本定义为“委托人为防止代理人损害自身利益,通过一组契约关系监督、约束和激励代理人所付出的代价。代理成本由三部分构成:1.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监督和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支付的成本;2.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即代理人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赔偿的成本;3.剩余损失,指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的决策之间存在着偏差而导致的价值损失。

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代理人)按照所有者(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行动,降低代理成本。该理论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面临的风险分担、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的产权结构安排,寻求最优化的激励方案,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激励相容。激励相容原理在哈维茨(Hurwiez)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相容”问题的信息学家们形成了实证学派和规范学派两个派别。实证学派认为,基于结果的代理合同比基于行为的代理合同能更有效地激励代理人服从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激励机制的设计思路可以基于行为结果对代理人实行监控,并基于预期结果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学派主张建立一种可应用于各种代理关系的一般理论,采用数理方法推导出在不同条件下是基于行为的合同还是基于结果的合同更有效。他们发现在两种情况下基于行为的合同更有效,一种是当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增高时,另一种是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当委托人拥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时。那么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应该基于行为对代理人实行监控,并基于代理人的行为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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