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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能主张理赔吗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支持者、反对者各有其主张。据笔者所知,在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故导致车辆发生了新的贬值因素,以致其价格降低,无异于车辆所有人受到了损失,所以,张某理应可以向肇事者追讨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意见。受害人需委托具备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因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

张某新买的捷豹SUV机动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损坏,导致车架变形、方向机总成损毁、车灯总成损毁。此次事故由肇事车辆负全责,且购买了足额保险,因此张某的车辆由保险公司负责修复,张某没有花费一分钱。

但看着刚修好的捷豹汽车,张某心里非常不舒服,因为他的汽车购置价格200多万元,买回来没开半个月就遭遇事故。尽管车辆是“修好”了,但隔音性能已大不如前,胎噪远比以前响,而且由于有维修记录在案,没有人愿意买,估价仅为40多万元,远比合理的价格低。现在张某认为卖掉旧车,也得补大笔钱才能换购新车,于是想找肇事人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他的主张合理吗?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支持者、反对者各有其主张。据笔者所知,在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有些学者认为,车辆的贬值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车辆的贬值存在不同的原因和状态,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物理和化学原因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事故车辆在事故处理中因为定责、鉴定等多种原因,需要封存或停运,停运时间的长短不同,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实体性贬值。

2.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环境,包括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消费者心理预期等。经济性贬值是由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贬值,但对车辆价值的影响相当大。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就发生了严重的经济性贬值,导致市场对张某的汽车定价降低。

因为事故导致车辆发生了新的贬值因素,以致其价格降低,无异于车辆所有人受到了损失,所以,张某理应可以向肇事者追讨赔偿。但实际上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始终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以致实务界对如何赔偿始终没有定论,很多法官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处理。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就该问题进行了说明,但笔者认为该答复也模棱两可,过分高估赔偿计算的困难和负面影响。该答复一方面指出贬值损失赔偿不具备现实基础:(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我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我国事故比率高,赔偿案件多,支持贬值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故认为“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又指出:“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意旨在“特殊、极端”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适当”赔偿,但什么是特殊、极端的情况,多少为适当,则没有进一步明确说明,以致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对“车辆贬值损失”持支持的态度,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种损失既然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根据民事侵权的基本原理得到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意见。受害人需委托具备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因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

1.受害人应举证证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一般会按照保险公司的评估数额对车辆进行维修,一般都是旧件换新件,这时理解的贬值损失一般为在可能转让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安全性能降低等方面的使用价值严重下降,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2.鉴定车辆贬值的金额是赔偿“合理”损失的前提。诉讼双方通常会对车辆减损价值的多少发生争议,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很难下一个令人信服的定论,故此,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是确保判决金额合理的基础和前提。

3.鉴定损失最好在诉讼中进行,不要私自进行。首先,不是所有法官都认可“贬值损失”的理论,如果办案法官不支持此观点,则即使当事人自己提前进行了鉴定,也一样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另外,当事人通常不熟悉鉴定机构的选定,有可能发生鉴定意见无效的情况。既然存在风险,最好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4.要突出情况的特殊性、极端性。建议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车辆贬值的重点原因,如(1)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仍不能真正恢复原状;(2)新近购置车辆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关键部位受损;(3)车辆部分零件属于稀有件、紧缺件,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候修复期,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因车辆是稀有高价的豪车,而且是全铝车身,脆性大,无法通过钣金进行修复,只能在国外预订,以致车辆停开3个多月,车辆折旧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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