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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交通事故责任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驾驶员、乘客等。

表面上看,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十分近似,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不可混淆。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作的认定。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从法律的角度看,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一是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从定义上看,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管理法规,对因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确定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而认定各方应负事故责任的结论。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基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其责任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法法律、法规,是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该责任的产生须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是两种责任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交通事故责任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而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

三是两种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驾驶员、乘客等。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驾驶员、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支配人及保险公司等。

显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现实中,人们却很容易将二者混淆。例如,A乘坐B驾驶的摩托车,B虽属无证驾驶,但其摩托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此时,C驾驶客车在禁止左转弯路段毫无征兆地违章掉头,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A受伤。因B无证驾驶,交管部门作出B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有不少人会当然地认为B有责任为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但是,A不能单凭B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就径行对B主张次要的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对B有失公允,因为B自始至终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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