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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节选)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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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的总结,我们发现一些有代表性的车险不予赔付的情形,希望能帮助对消费者更高效的运用车险。在这些不赔的原因中,贯穿始终的不过是保险人希望达到的四个目标:(1)获得充分信息并了解事实。所以会要求投保人保持出险现场,等待保险公司定损查勘,防止险情被隐瞒或夸大。(2)督促车主自觉守法,所以酒后驾车、故意伤人不予赔付。(3)坚持从车、从人、从用。投保的标的虽然是车,但保险公司更看中谁是驾车的人,车用作什么用途。50岁的教授和热爱赛车的青年作家韩寒驾驶同一辆车,风险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车辆转让而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批改的、非车主本人驾车遇险不属于赔付范围。(4)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是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比如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在给予车主赔付之后,应得到其向停车场索赔的权利;如果车主放弃向应该承担责任的停车场索赔,而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保险人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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