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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应用

18.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因此,在多个车辆致人损害场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多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责任,并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大小划分比例。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21、23、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2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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