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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责人应当是谁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交警认定货车方负全责,该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实生活中,受雇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非常常见。例如,快递员在其负责派送的地段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则视为与本职工作有联系。故此,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要件,赔偿责任人应为“雇主”,即鹿寨县某货运公司。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证实雇主与受雇司机存在劳务关系的间接证据,帮助法官认定劳务关系存在与否。

黄某受鹿寨县某货运公司雇佣开车拉货,前段时间,该货车在行车途中因轮胎爆炸,引起车辆侧翻,轧伤路边胡某。交警认定货车方负全责,该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想知道,他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受雇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非常常见。准确来说,本案中的黄某属于接受雇主指派的工作,正在履行职务,这种履行职责,受聘用人支配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如下两种状态: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劳动关系是一种稳定的,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状态,如有固定的工作考勤要求,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有员工制服、员工卡及社会保险关系材料等。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必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常见的情形有:受雇为他人驾驶汽车,为他人驾驶特定工程机械等。

上述两类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简单理解为,受雇人员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由广义上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雇主”赔偿原则时,有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1.双方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般以驾驶员与雇主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会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获得报酬。但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无论有无合同、报酬,均视为关系存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临时工”“退休返聘”“习惯性非常任帮工”等情形,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主之指挥、监督,均视双方存在此种关系。

2.正在执行职务行为

实践中,法官判断事发时是否为执行职务行为时,有如下两个参考因素:(1)事发时是否处于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主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驾驶行为要与本职工作有联系。例如,快递员在其负责派送的地段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则视为与本职工作有联系。

3.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存在受雇人员的行为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本案中,鹿寨县某货运公司是与黄某存在劳务关系;尽管事发是纯粹的意外(轮胎爆炸),但当时黄某正执行职务;黄某确实因此而受损。故此,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要件,赔偿责任人应为“雇主”,即鹿寨县某货运公司。

1.证明雇佣关系的合同。

2.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实中,经常出现雇主否认与受雇司机存在劳务关系,以逃避赔偿责任的情形。在一般的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通常没有留下书面的合同或文件材料,并且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很难有直接的证据反映劳务关系的存在,但仍可以通过以下线索找寻劳务关系的间接证据:(1)手机有没有稳定的来往通话记录,有没有相关指派任务的短信;(2)雇主是否在案发现场,有没有垫付急救费用;(3)雇主及受雇人员在交警档案中的笔录材料有无反映劳务关系情况;(4)机动车的所有人与雇主是否存在特殊的关系,如夫妻关系,雇主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证实雇主与受雇司机存在劳务关系的间接证据,帮助法官认定劳务关系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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