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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对责任认定有影响吗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2月,白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黎某驾驶的货车在307国道石家庄始发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地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白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无奈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并要求承保黎某驾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白某的电动车规格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均适用过错原则。

2015年2月,白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黎某驾驶的货车在307国道石家庄始发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地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白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白某就损害赔偿额问题多次与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交涉,但对方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主张不负责任。

白某无奈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并要求承保黎某驾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能得到赔偿吗?

电动自行车可分为两类:四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其使用者主要是个人。如今,二轮电动车已遍布大多数的大、中型城市,成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自行车等非以化学能燃烧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电动自行车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此类案件需要弄清楚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不是所有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都属于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凡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均属于非机动车,此即行内人所称的“四要素”。对于此类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是,从目前我国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来看,多数电动车行驶速度达40km/h以上。更有甚者,违法改装车辆,使得车速可达50~60km/h。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即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即可以认定为摩托车。所以这些超出时速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

其次,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能购买交强险。据笔者了解,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均没有受理针对电动车的交强险,电动车亦无法购买涉及交通事故保险的保险产品。尽管之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为自行车开设保险,但是后来也中断了。究其原因,一方面,大量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的电动车无法成为标准且唯一的保险标的。由于当前电动车生产混乱,相当多的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保险公司也就无从确认投保车辆的唯一性,因而电动自行车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另一方面,电动车驾驶证管理亦未严格执行。目前很多电动车的驾驶人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是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亦有不少尽管是成年人,但根本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令电动车的事故比率远较一般机动车高,为保险公司带来无法预测的保险成本[1]

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白某的电动车究竟是否属于超标电动车,因为不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亦不相同。如前所述,如果白某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白某可以主张仅承担90%的赔偿责任。又因为黎某驾驶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剩余的10%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超额部分仍应由黎某承担)。反之,如果白某的电动车规格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均适用过错原则。白某应为自己所造成的事故全部“埋单”。

1.标有电动车的品牌、型号及额定功率的材料。

2.电动车性能检验报告。

受害人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进行检验,凭检验结论判断其性能是否超标。实践中,发现大量标称满足非机动车规格的电动车(即满足“四要素”的电动车)被私自改装、变装、剪断测速线等,改装成超标电动车,此类电动车通常会比正常规格的同款电动车有更大的速度、续航距离及整备重量,其安全系数亦大大降低,成为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在事故处理中,如发现此类可疑改装车辆,可以要求交警对车辆进行检验,确认其是否符合“非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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