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上旬,张某在张家界景区外观光摄影,当其横穿马路时,李某驾驶着一辆飞驰的桑塔纳轿车驶来,李某一时慌乱,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踩下,张某被撞倒,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调查,张某过马路时,交通指示灯显示为红色,张某也没有从斑马线上横过马路。李某觉得自己很冤,但又是自己撞死了张某,按道理应赔偿,他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意味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更大的事故责任。此外,该类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其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
但是,从案例衡平以及社会群体性意识的角度来看,万一这个规定被滥用,又很可能“宠坏”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所以,立法上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适当的限制。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一般可以有两种方式:
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故意“碰瓷儿”、自杀、钻过已设置行人护栏的高速公路而发生事故等情形。
第二,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发生的。例如,事发时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突然逆线、横穿马路,而机动车驾驶员已提前减速、刹车仍无法避免事故,又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故意在机动车道行驶,强行在转弯车道直行抢道等。
上述情形属于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必要条件,交警及法官会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力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
这类事故往往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困难,除非当事人自认,否则外界无法知道事发时,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二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比较困难,特别是在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因事故受到较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形下,当事人的家属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善后工作难以处理。此时,交警和机动车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甚至承办案件的法官都会考虑社会稳定和抚慰伤亡者家属的需要(即是俗话所说的“以伤为重”),即使能够证明该伤亡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但实践中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这种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处理交通事故,但是造成了对机动车驾驶人事实上的不公平。另外,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被确认为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如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往往会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是证实自己严格遵守了交通规则的证据。例如,事发时的碰撞位置情况,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记录,以及周边行人、商户的证言等。
二是证实该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实践中,最有用的证据就是行车记录仪,还有相关道路的监控视频资料。
李某可以要求交警部门查看事发道路的监控视频。如果现场的视频将整个事发经过完整地记录了下来,对法官整体判断案件,会有一个直观的影响。笔者在实践中也碰到不少类似案件,肇事车辆驾驶人员将视频资料提交法庭以利于减轻其责任。
[1] 据了解,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开发了一款称为“非机动车保险(意外)”的保险产品,特别针对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的意外事故保险,但其现赔的范围、金额、程序与交强险存在多处不同,绝大多数电动车驾驶人均不知道存在该款产品或有实际购买该款保险产品以分散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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