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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和研究现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或法律类型,关于“促进型法律”的研究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众多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基础上的。现有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促进法”的直接研究。从现掌握的材料看,由于语言运用和学术习惯的差异,笔者还尚未发现国外直接研究“促进法”的理论资料,但对于此论题的关注却已有较长的时间,主要是前述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为核心展开论述。

三、文献和研究现状

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或法律类型,关于“促进型法律”的研究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众多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基础上的。这是本书最主要的文献资料和最直接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讲,它们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两部分,还可以分为古代、当代和现代等不同时期。本书涉及的国内文本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促进法(9),国外文本主要是美、英、德、法、日、韩等国家“二战”后出现的促进法(10)。需要说明的是,现实存在的促进法渊源远不只是以单一文本形式出现,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条、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类产业规划、区域规划等;而对于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前和国外“二战”之前的促进法渊源,本书涉及较少,但笔者相信这些时期同样存在“促进法”或与之相似的法律类型。

我国法学界对“促进法”(11)的关注和研究则是很近晚的事,且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还未形成气候,未有专著出现。现有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促进法”的直接研究。笔者检索到的文章有:李艳芳的《“促进型立法”研究》(2005)、陈昶屹的《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2005)、马瑞麟的《促进型立法浅论》(2007)、张守文的《论促进型经济法》(2008)、郭俊的《如何做好“促进型立法”工作》(2008)、叶姗的《促进稳定发展的法律类型之比较研究》(2009)、焦海涛的《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2009)、《论“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2010)、李龙亮的《促进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2010)等。另一类是关于“促进法”类似概念和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陶鑫良等的《科技进步法若干问题研究》(1998)、吴大华、徐杰著的《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保障》(2001)、张晓红的《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2003)、张守文的《“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2005)、陆亚东的《“农机化促进法”彰显促进作用》(2005)、李学稳的《〈促进法〉的政策体现与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2005)、陈铁水等的《西部开发促进法立法研究》(2005)、刘隆亨主编的《中国区域开发的法制理论与实践》(2006)、李斌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突破”和“促进”作用》(2006)、陈德敏、董正爱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2007)、章群的《〈就业促进法〉立法的理性思考》(2007)、莫荣的《〈就业促进法〉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2007)、徐加明的《促进区域发展的政府定位》(2009)、倪正茂的《激励法学要言》(2009)、徐伟敏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研究》(2009)、叶晓丹的《促进与融合:循环经济与法之研讨》(2009)、乔兴旺的《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研究: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2009)、张瑞萍的《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法的立法基础与原则》(2010)等。

从现掌握的材料看,由于语言运用和学术习惯的差异,笔者还尚未发现国外直接研究“促进法”(Promotion Law)的理论资料,但对于此论题的关注却已有较长的时间,主要是前述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为核心展开论述。代表性的翻译资料有:阿瑟·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1915—1991)的《经济增长理论》(1955)、托达罗(Todaro MP)的《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1969)、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8—2007)的《法律与革命》(1983)、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1864—1920)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22)、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P.Nonet、Philip Selznick,1919—)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1978)、艾伯·邦茨辛普森(P.Ebow BondziSimpson)的《第三世界的法律与发展》(2006年翻译)等;具有代表性的介绍“法律与发展运动”的中文资料有:姚建宗的《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1998)、陈铁民的《社会发展理论模式研究》(1999)、陈泉生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革命》(2000)、吴敬琏、江平主编的《法律与发展》(2005)等。代表性的英文资料主要有:David M.Trubek’s Toward a Social Theory of Law:An Essay of the Law and Society Movement(1972),Marc Galanter’s Scholars in SelfEstrangement: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 United States(1975),Anthony Carty’s Law and Development(1992),McAdams and Richard’s The Origin,Development,and Regulation of Norms(1997),Amy L.Chua’s Markets,Democracy,and Ethnicity:Toward a New Paradigm for Law and Development(1998),Steven D.Jamar’s A Lawyering Approach to Law and Development(2001),etc.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迄今为止对促进法的研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关注“促进法”这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及其特征,目的在于引起学界的关注,几乎没有涉及“促进法”的基本理论或法理基础的研究和构建;其二,已有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概念呼吁和文献阐释的层面,而缺乏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和实施情况的考察;其三,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以经济法、立法学的视角关注现象层面,而未涉及促进法的本质属性,也未考虑促进法与经济、政治、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其四,已有的研究对促进法的理解和定性存在片面性,如在促进法规范的分类和特征以及促进法法律责任等方面,太过强调促进法的鼓励、引导等正面功能,有意避免强制、管理等负面功能;其五,已有的研究是分领域、分板块地对个别或部分促进法现象给予关注,而未能从总体上、从制度层面加以系统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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