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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外国法的方式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法院诉讼中,主张外国法规则的当事人必须主张和证明外国法规则。就这点而言,外国法规则与构成英国法一部分的国际公法规则不同。英国多数学者认为外国法规则是一种事实,但与一般事实不同,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其证明只须满足法官的要求而不是陪审团的要求。证明的方式主要是专家证据,即外国法一般应由专家证据证实。

(二)证明外国法的方式

外国法查明有时是非常困难和令人畏惧的一件事,也是长期以来备受法学家关注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末,国际法学会就提出通过各种决议,以满足国家间交换立法信息的需要,1880和1886年一些国家在布鲁塞尔签署国际协议确立了成员国间互相交流官方公报以便成员国能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的最新立法。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外国法适用的难题,因为法律不仅要看立法机构是如何制定的,还要看法院是如何解释与发展的,而且要了解一部法律是否仍然有效也不能仅凭官方公告就可以恰当地得以掌握。交流法律信息或许非常有助于学术研究,但当法院或律师需要了解有关某一特定问题的法律规定状况时,必须还得使用其他一些方法。

应当说,现代法官有多种途径可以查明外国法,通常而言,提交某一相关的外国法规本身就可能足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尽管有时没有其他的帮助,仅凭法官阅读其完全不熟悉的国家的法规文本就认为法官能够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难免不会被认为有点专横武断。人们现在很关注互联网上丰富的可资利用的材料,因为这可能会使法官误以为他们只需阅读互联网上的材料而无须借助专家证词或证明(experttestimony)就可以正确地理解外国法。应该说最常见的可依赖的有关外国法的信息来源就是专家证词。也有美国法院在参考非正式的信息来源时,运用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通过菲律宾法学杂志上的学生笔记或通过法院书记员与某香港贸易机构的电话交谈来解决有关外国法的含义。(14)

对于负有证明外国法内容和效力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可以聘请某一特定领域的

外国法专家出具专家证明。(15)有学者提出,如果由法院聘请中立的专家证人,如果专家证人能从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中产生如德国马普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那么外国法证明的费用就可以大大降低,诉讼程序就可以快捷许多,而且,中立的专家证人不受双方利益的牵制,能够更加客观地、科学地对待外国法。(16)应该说,在各种证明方式中,采用专家证人方式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在英国法院诉讼中,主张外国法规则的当事人必须主张和证明外国法规则。就这点而言,外国法规则与构成英国法一部分的国际公法规则不同。英国多数学者认为外国法规则是一种事实,但与一般事实不同,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其证明只须满足法官的要求而不是陪审团的要求。根据英国普通法,外国法的某一特定规则必须在每次主张时都重新证明,因为在前一次证明后外国法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不过1972年民事证据法现在已经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在以前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作的有关外国法问题的裁定或决定可以作为证明该外国法的证据。

证明的方式主要是专家证据,即外国法一般应由专家证据证实。证实外国法不仅仅是将外国的立法条文提交法院,也不仅仅是引用外国的判决或判例集。专家要发挥协助法院对上述证据资料进行评价或解释的作用。(17)证明外国法的专家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外国法进行证明。至于谁有资格担任证明外国法的专家并非一下就可说清楚。理论上,证明外国法的专家应该是有资格在相关的外国国家执业的法官或律师,但这从来不是惟一的要件。1972年民事证据法已明确宣布,一个人只要具备相当的知识与经验就具有对外国法发表专家意见的资格,而不论其在该外国是否已经执业或有资格执业。(18)

当然,法官可以独立地调查外国法的内容。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有62%的被调查的法官认为自己亲自调查外国法是最有效的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方法,38%的法官则认为是有一定作用的方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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