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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争议焦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与外国法的查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节 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主题案例

APEXDIGITAL INC.LIMITED诉某(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9]

案情回顾

原告APEXDIGITAL INC.LIMITED系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中华数据广播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时作为中华公司董事会主席的D先生,同时也是被告某(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维持被告的正常运行,决定从原告处安排资金作为被告的投资款及日常运营开支费用。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共借款6 644 870港元。在中华公司2006年审计期间,被告对上述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2007年6月、7月,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及委托律师两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原告据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 644 870港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8年初,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对被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08年3月27日出具审计报告,认为被告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告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附件4“某(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应付款”一栏中注明:年末金额为人民币12 356 804.86元,其中金额较大账款包括应付原告人民币6 003 365.72元。

争议焦点

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与外国法的查明。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港企业借贷纠纷,当事人并未约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本案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本院亦无法查明,故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未还,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2007年度的审计报告,其中反映被告确认应付原告人民币6 003 365.72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举证可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欠款数额应以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数额为准,被告未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探讨

本案为涉港企业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适用默示推定,而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的准据法。本案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毗邻中国内地,而且两地的经济与法制交流已经成熟,人们有理由相信查明涉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相对容易的。但是,本案中法院却以“通过适当途径”不能查明作为理由,转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未免给人一种草草了事的感觉。但是,原告作为港方当事人也没有为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作出适当的努力,对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也没有异议,究其根源,人们比较着重实体法的结果,而国际民商事实体法随着国际经济交易的日益频繁已经渐趋一致,如果能够以较少的成本获得相同的有利结果,则无须在法律适用上坚持适用外法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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