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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据此制定了新的冲突规则。这些立法中最典型的当数1996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996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编第110条就规定,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权益转让的法律,首先应由权利持有人和中间人选择。只有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才适用账户持有人的托管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同时,该条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法律都不会是有形证券所在地法。

(二)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适用于间接持有体制下的证券转让、抵押交易存在诸多困难,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为保证支配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利益实体法的确定和稳定,一个新的法律连结点必须被采纳。而这个新的连结点,学者一致认为,应该为“相关中间人的账户保存地”。而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据此制定了新的冲突规则。这些立法中最典型的当数1996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996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编第110条就规定,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权益(Securities entitlement)转让的法律,首先应由权利持有人和中间人选择。只有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才适用账户持有人的托管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同时,该条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法律都不会是有形证券所在地法。(25)1998年荷兰国际私法立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草案》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该法第14条设计了有关账簿记载证券转让和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条规定,涉及账簿证券的转让,适用的法律为托管机构建立地法或证券账户被保管的托管机构办公机构所在地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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