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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水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尊敬的陆浩主任委员:

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受陈武主席委托,下面我简要汇报广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

一、广西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总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水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2010年3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保持一流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并确定了主要河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水质的具体控制指标。今年4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出台之后,我区组织召开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水十条”内容进行解读,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部署。

近年来,我区在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划定禁止开发范围,严禁工业、生活、养殖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流域和湖库水污染综合治理;以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备用水源地并实行严格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对工业重点污染源的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进清洁养殖,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加快海岸、港口和船舶、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严格海洋倾废、船舶排污监管。重点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三项重要制度:

(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目前,全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划定并实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划定待批复,正在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地级市饮用水源地状况评估,掌握全区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水源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要求整改。建立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度,编制应急预案,稳步推进全区23个水资源保护重点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

(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减排任务完成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十二五”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三)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我区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我区已启动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同时,依法强化市县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责任。一是完善考核工作制度。将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推进水资源规划论证工作,做好取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建立取水许可证台账,对取水户实行动态管理。三是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246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247个省内重点水功能区、6个全国重要城市饮用水源地等开展定期监测考评工作;对全区设区市重点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开展污水排放达标评价。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2014年,全区39条主要河流72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3.1%;14个设区市4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8.4%,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8.5%;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水质达标率为81.9%,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4.1%,多年来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均保持在80%以上。

二、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情况

(一)加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

201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现场会,对未来3年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厅与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4市政府签订北部湾近岸海域及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办法,督促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任务。2014年,沿海三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座,全年累计处理污水9381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1.14万吨;北部湾区域的15个工业园区,已有5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6个依托现有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1个在建。今年4月,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4市完成2014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表明,4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较好,有效地保护了北部湾近岸海域环境。

(二)开展跨界流域污染治理合作

我区积极推进与粤滇黔三省区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合作,建立健全跨省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环境应急和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开展流域水环境保护合作、水质监测数据通报交换、环境执法联动等工作。目前,粤桂两省区以九洲江流域治理为试点,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两省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粤桂两省区政府签署了《粤桂九洲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两省区各安排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九洲江流域治理。2014年,我区召开了5次专题会议,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水达标,四年保长效,力争2017年粤桂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的目标,重点突出九洲江养殖污染、生活污染、工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动九洲江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

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出台《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的意见》,有效限制“两高”项目盲目建设所带来的污染排放负面影响。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2011—2014年,全区淘汰落后造纸160万吨、酒精1.5万吨、制革13万标张、淀粉2.4万吨,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出台《广西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规划》,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制糖、造纸、化工、食品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取得成效,年减排废水3.27万吨。引导各地开展清洁化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向节能型、节水型、环保型方向发展,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等3个园区成为广西首批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园区,58家企业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目前,我区已初步建立覆盖全区县城以上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并逐步在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全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116座,日处理能力为394.6万吨,其中,2014年处理污水10.64亿吨,削减化学需氧量13.3万吨、削减氨氮1.7万吨。到今年底,我区还将建设完成138座镇级污水处理厂。按照《广西“十二五”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十二五”后两年全区需建设污水管网3080公里,2014年我区已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052公里,2015年全区计划建设污水管网2086.8公里。

(五)狠抓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结合“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组织开展“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专项活动,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的重污染养殖场户的整治,推广高架网床零冲水养猪模式。至2014年底,全区各级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已完成粪污处理设施改扩建养殖场4482个,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改扩建养殖场3409个,建立示范点3603个。强化畜牧业发展规划建设管理,编制各市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完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同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2014年全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6330万亩次,累计减少肥料施用11.3万吨,节本增收29.4亿元,减少了因不合理施肥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绿色植保技术,减少农药使用,仅2014年即减少杀虫剂用量1000吨以上。

(六)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全区各港口的船舶含油污水经收集后,送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运输煤炭、矿石的港口码头,建设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防风、防雨等防护措施,将雨污水和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新建渔港同步建设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安装废水、废油、废渣回收处理装置,满足渔船油污水的接收处理要求。我区内河船舶基本按规定配备了油水分离器、垃圾桶、污油桶等防污设施设备,大部分2006年后建造的运输船舶配备了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设施。

三、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进环保组织的“五进”活动,制作印发宣传手册等资料10余万份,向企业和公众宣传法律法规。利用6月5日“世界环境日”、3月22日“世界水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水污染防治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媒体曝光各地突出水环境问题,公布“十二五”以来广西各市氨氮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市加快水污染问题整改。实施《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举报非法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给予800—30000元的奖励,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二)加大资金投入。我区逐年增加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2014年、2015年自治区财政分别安排2000万元、4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九洲江流域治理累计投入资金7.57亿元,龙岩滩库区投入3500万元用于水环境保护。今年计划投入约88亿元用于污水管网建设,1—4月已投入20.2亿元,建成污水管网385.4公里。

(三)强化执法监管。始终保持水环境监管高压态势,加强水环境风险防范,保障我区水环境安全。仅2014年,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全区共出动307个检查组,检查人员2715人次,发现存在隐患问题企业394家,下达整改通知书180份,有力震慑违法排污企业。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区域地标、警示标志的设立,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网箱养殖活动,对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四)采取环评限批。针对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部分市县氨氮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环境保护厅对未完成氨氮减排任务、污染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百色、来宾2个设区市,以及武鸣、横县、阳朔、岑溪、容县、罗城等6个县(市),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涉及氨氮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通过以上措施,我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我区水资源丰富,水系较多,水污染事件易发多发,防治工作压力巨大;二是我区属于欠发达后发展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水污染防治资金缺乏,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滞后;三是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存在人员编制少、业务用房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难以对水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规范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二)建议加强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立法。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具有全局性和复杂性,需要国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不一致,建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更为严厉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处罚规定。

内蒙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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