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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这之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讲话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或者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从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规范表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并强调全党要坚定这样的制度自信。要坚定和增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首先必须搞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的,它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等方面。其中,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它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体现国家的道路选择。政治制度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国体讲的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由谁掌握国家权力;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怎样掌握国家权力。国体与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当然,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也与这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我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明确了国家的道路选择,即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条规定深刻揭示了我们国家国家权力的源泉,明确了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的提法,最早是彭真同志提出来的。1951年10月3日,彭真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县长会议上作了《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的讲话,系统论述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首次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他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组织形式。所谓基本组织形式,就是说只有通过它才能把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组织起来,离开它人民组织不起来。人民代表会议又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总之,人民代表会议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政权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组织形式。老百姓管理政府是靠这一条,政府把老百姓动员起来做事情也是靠这一条。因此,我们把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地方的政权,要搞好工作,首先必须把人民代表会议搞好”。在这之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讲话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或者国家的基本制度。比如,1951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华北县长会议上作了《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之所以是国家基本制度时说:“这是因为:一、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二、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这里,董必武同志虽然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但实际上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力量的源泉,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必须依法办事。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并保证和控制这些制度的正常运作的。

1954年,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从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规范表述。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此后,统一使用这一表述。党的十八大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为“根本政治制度”,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表述为“基本政治制度”,对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区别,更加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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