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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在基层的实践和探索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央和全国政协对民主监督形式的规范和明确,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人民政协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新方法指明了原则方向。

自2011年换届以来,该县政协加大了民主评议力度——由过去的一届一次增加至一年一次,先后对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进行民主评议,共提出意见和建议17条,有力促进了被评议单位的改进工作。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县政协不仅拓宽了民主监督渠道,增强了民主监督实效,也使委员更加了解政府工作,提高了参政议政水平,从而推动政协整体工作深入开展。

——《夹江县政协民主评议成“香馍馍”》,四川政协报,2014年10月14日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1982年正式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后,人民政协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1989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对这些形式进行了规范,之后,又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又进一步丰富,在总结人民政协各个阶段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对民主监督形式又进一步作了规范和明确。中央和全国政协对民主监督形式的规范和明确,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人民政协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新方法指明了原则方向。

人民政协的性质及民主监督“自下而上”的特点,决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的、民主的、柔性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政协民主监督形式不断创新发展,其中民主评议成为了一种最为常用的有效形式,并成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主评议原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向私人工商业征税时所采取的一种自报公议的方法,因其公开、公正、公平,易为人们所接受,被广泛引入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中,成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民主监督职能的深化和拓展,是人民政协创新工作方式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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