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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沿革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选出了全县各乡镇人大代表1748名,正式成立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84年2月26日至4月20日,第八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625名,县人大代表208名。各乡镇先后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实行政社分设的新体制。

新中国的施政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49年12月28日长宁县解放,1950年1月1日长宁县人民政府在城厢镇宣告成立,标志着长宁县人民政权的诞生。当时,由于还不具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川南区党委“在解放后两个月至迟三个月后,即应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于1950年3月21日在长宁县城(原安宁镇,今长宁镇)长中校召开,历时3天。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办法,是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精神办理的。农民界代表,由乡或村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机关代表由县长或副县长充任;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驻县部队的代表,由县政府分配名额各自选派;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邀请。长宁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前,历时近四年,召开过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七届九次会议。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及政务院公布的《结合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精神,长宁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5月11日至6月22日组织工作队在开佛乡进行普选试点工作。6月18日正式成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全县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在县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各乡镇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成立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与选民小组,调查登记人口,审查选民资格;第二阶段为公布选民名单和选举日期、地点、酝酿提出候选人;第三阶段为发动选民积极参选,召开选民大会正式进行乡镇人民代表选举;第四阶段为召开首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县人大代表227名,为召开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选出了全县各乡镇人大代表1748名,正式成立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当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开会时选出主席团主持会议,同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作出大会的有关决议、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乡镇政府负责人、讨论决定本乡镇内的经济文化、卫生、民政、公共事业等重大事项。

1956年11月21日—12月5日,各乡镇进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县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76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从第二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和委员,并按《地方组织法规定》行使其职权。

1958年3月—4月,各乡镇进行人大代表换届(第三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称“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社长、副社长和委员。人民公社代表大会由公社管委会召集。1961年、1963年、1965年,全县各乡镇人民公社分别召开了第四届、第五届(从第五届起,乡镇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除选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外,还选举了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当时,各乡镇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与主要议程与前几届没有多大差别。

“文化大革命”期间,乡镇人民公社建立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乡镇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活动停止。

1980年9月至11月,全县进行了第七届县、镇(社)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工作,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过去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任期由过去的两年改为三年,全县共选出县人大代表216名,乡镇人大代表2625名。各乡镇都按部署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乡镇领导班子,使“文化大革命”以来被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建立起来,全面恢复了乡镇一级权力机关的正常活动。

1984年2月26日至4月20日,第八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625名,县人大代表208名。在本次换届选举的同时,改政社合一为政社分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各乡镇先后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实行政社分设的新体制。

嗣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10月—12月、1989年11月—1990年1月、1992年10月—12月、1995年10月—12月、1998年11月—1999年1月、2001年11月—2000年1月、2006年8月—11月、2011年8月—11月,共进行了八次换届选举。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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