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镇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大代表除了有权参加上述活动外,还应当接受履职监督。乡镇人大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
1.提议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2.提建议。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参加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乡镇人大代表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联合提名。乡镇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4.提出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5.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乡镇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镇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6.联系选民和群众。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乡镇人大代表除了有权参加上述活动外,还应当接受履职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乡镇人大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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