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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城乡基层人民当家作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基层民主的根本保证。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人民民主,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的。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城乡基层人民当家作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也强调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体说来,就是要正确处理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村、社区内各项工作的领导作用。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涉及全体居民的生产生活的重大复杂问题,基层党组织都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拟订意见,再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基层党组织应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而非大包大揽、包办代办。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最高行为准则。基层党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行使自治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要切实保障村(居)民的选举和被选举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尊重村(居)民的人事选择,不得随意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做基层政治生活的“稳定剂”;支持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维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积极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民主监督,帮助完善民主理财等各种监督制度;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属于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合法自治活动的行为做斗争,维护村(居)民的自治权利,保障村(居)民的自治利益。

三是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居)民自治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支持保障作用。对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决定。对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和遵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并保障执行效果。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和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到重大事项要积极与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沟通,倾听多方意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在认识和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上,要注意克服几种错误倾向。

一是认为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享有法定职权、开展自治工作,基层党组织无权过问,因此,排斥甚至反对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领导作用。这种认识具有极端性,它错误地把基层自治组织引向了极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必须高度警惕。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也必须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在处理“两委”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

二是认为基层党组织是党员的组织,和普通村(居)民没有关系,党组织的作用主要就是搞好党建,对于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无权管辖。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虚化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党组织是城乡社区内部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和坚实保障,没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社区内部的许多工作难以开展,村(居)民自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认为坚持党组织在村(居)民自治中的领导作用,就是村(居)民自治的所有事项,无论大小,都应该由基层党组织负责具体办理。这种观点实际上忽视和否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自治中承担的组织载体作用,实际上还是在搞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把党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理解为党组织包办代替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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