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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方针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第二次全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坚决又稳妥地进行。查办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能,包括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两个方面。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检查结束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多年来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带有自身特点的工作方针,这些工作方针既是纪检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又对当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朱德同志就提出,纪检工作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以执行纪律来辅助。1980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第二次全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坚决又稳妥地进行。这个方针体现了我们党注重思想建党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党的纪律既是自觉的纪律又是铁的纪律的特点,也体现了我们党关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党内矛盾的思想。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坚持这个方针,就是要把进行教育与执行纪律很好地结合起来,既当“交通警”,又当“医生”,既当“执法官”,又当“诤友”。

查办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能,包括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两个方面。案件检查工作,是指对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进行的查处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检查结束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通常称为“二十四字方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坚持这个方针,就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同时,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人情得足,苦于放纵,快须臾之欲,望慎罚之义。

【译文】人们通常在得到满足的时候,容易犯骄纵的毛病。只顾一时的私欲,而对国家的刑罚无所顾忌。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大力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凡居官廉,虽大臣无厚畜,其能积财者,必剥下以致之。

【译文】凡是当官廉洁,即使高官也没有丰厚的积蓄,那些能积聚钱财的,一定是搜刮下民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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