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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检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首先要逐项审阅应税合同,确定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检查时,核实应税凭证的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计税贴花情况,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案例7-2]税务人员发现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税务人员重点对该企业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

第二节 印花税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免纳印花税的凭证: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主要检查方法

1.应税合同的检查

(1)检查过程中,应当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贴花纳税。

(2)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管理费用”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2.应税书据的检查

(1)应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立书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了这张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其补贴印花税票。

(2)核实免税书据的具体内容,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3.应税账簿的检查

(1)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形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簿不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应按规定贴花。

(2)分清企业单位的记账方式和营业账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账簿,无论是订本式账簿,还是活页式、卡片式账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即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方式下,对平时输入计算机的综合、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

(3)应深入到企业单位的财会部门了解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形式和设置账簿的名称、种类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再检查各种应税账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检查“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账户金额是否增加,增加金额部分是否已贴足印花;对其他应税账簿,要检查账簿首页上角是否贴足印花税票,贴花后是否按规定画销。

4.领受人的检查

(1)分清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与其他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单据和证明的界限,注意其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2)了解权利、许可证照的来源、种类与名称,在检查应税的权利、许可证照的同时,核实其贴花情况。

5.使用人的检查

(1)通过审核合同内容确认合同签订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的,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各自就其所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其使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其所使用的合同计税贴花。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有无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2)应把对使用人的检查和对立合同人的检查联系起来,首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行的约定,并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并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然后再检查企业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核实其有无少贴或不贴花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贴花;二是对记载资金账簿以外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二)主要检查方法

(1)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首先要逐项审阅应税合同,确定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如对各类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贴花,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其次,把确定的应纳税额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书核对,补贴少贴的印花。

(2)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计税依据检查时,检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资金总额增加的,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3)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检查时,核实应税凭证的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计税贴花情况,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案例7-2]税务人员发现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税务人员重点对该企业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税务人员从检查账目人手,对原材料购进和委托加工明细账进行查阅,在核对原材料购进原始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某金属材料供应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金额300000元,合同编号为15#。

该企业本月应交的印花税没有将此笔计算在内。经查,该企业本月共计算缴纳印花税10份,漏记购进合同1份,金额300000元;2份加工合同,漏记加工费280000元。

该企业签订购销、委托加工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根据印花税轻税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处以所欠税款5倍的罚款:

  购销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00000×0.3‰=90(元)

  委托加工合同应补缴印花税=280000×0.5‰=14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90+140=230(元)

账务调整如下:

补缴税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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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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