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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求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的基本涵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律在一国治理中占据统治地位。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肯定不是“良法”。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客观要求。究其原因,就是国家的公权力还没有真正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其运行还没有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是“法治”的内在规定性要求。“法治”的基本涵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律在一国治理中占据统治地位。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解释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句话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这主要体现的是“法治”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法治必须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之治”,这主要体现的是“法治”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所谓“良法”,是指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内在规律要求、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保障公民权利而同时又在形式上完善的法律制度。“良法”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它本身内在地蕴涵着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肯定不是“良法”。同时,“法治”所内在要求的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也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平时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都反映了宪法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作用。总之,依法治国或法治内在地要求必须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左传》春秋·左丘明】以不贪为宝。

【译文】我把不贪作为珍贵的品格。

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提出和确立的依法治国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依法治国模式。中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主要对象是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中国,就其本质而言,依法治国是“民治”而非“治民”;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官”,而不是“治民”。这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制约,对人民根本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和保护。

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们在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如《决定》所指出的,还存在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了大量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严重违法腐败现象。究其原因,就是国家的公权力还没有真正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其运行还没有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受制约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大量事实证明,腐败的根源在于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必须做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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