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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不断制定和完善纪律规定,为严明党的纪律提供了制度规范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明的纪律,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明的纪律,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在党的章程中对党的纪律做出规定

【《春秋繁露》西汉·董仲舒》至廉而威。

【译文】最廉洁的官员才能有威严。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1927年党的五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的党部则给予警告,改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罚;是党员个人行为的则给予警告、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罚。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基本上沿袭了此提法,改为四个“必须服从”,并规定要“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

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严重教训,在总章中第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由十三大党章的三项基本要求改为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四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党章沿袭了十四大党章的四项基本要求。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的纪律处分。

(二)制定单行的纪律规范

早在1928年春,毛泽东同志率领工农红军在井冈山时,就亲自制定了“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的“三项纪律”,1928年夏又制定了“六项注意”,后来发展成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向全党发出关于清洗贪污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党部把经济上的腐败分子“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西汉·韩婴》】智者不为非共事,廉者不为非其有。

【译文】聪明的人不做不该做的事,廉洁的人不去贪占不义之财。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1979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四、坚持党性,杜绝派性;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反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做了具体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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