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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应归向自由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斗争林林总总,有私与私之斗,有公与私之斗。一个集团,在为权力而斗争中,代表的不仅是一种特殊利益,还有可能真正地代表自由的思想,而自由的思想对政治理论才是至关重要。如此一来,权力集团超越其自身利益并支持普遍利益程度的测定乃政治理论的任务。但是,纽曼转而承认测定真理绝非易事,这种困难源自现实。事实上,意识形态与真理之间的区分逐渐困难。

纽曼前述私利必须表现为普遍性的才能获得支持,这一点在黑格尔那里也十分明确:

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由于这个目的是以普遍物为中介的,从而在他们看来普遍物是一种手段,所以,如果他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能按照普遍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锁链中的一个环节。[19]

但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并不能保证消除冲突,私利毕竟为私,有私乃有斗。斗争林林总总,有私与私之斗,有公与私之斗。纽曼认为权力与理想进行斗争的模式在表现现代政治理论方面是恰当的,但毕竟太理想化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权力集团与理想之冲突中,权力总占上风。伯林在《迈斯特与法西斯主义起源》一文中借着迈斯特的口吻曾说道:“要紧的不是理性,而是权力。哪里出现了真空,权力肯定会迟早进入,并且从革命的混乱中创建起一种新的秩序。”[20]纽曼认为,政治固然是权力集团间的斗争,但冲突既可以由胜利和失败来得到解决,亦可由协调得以解决,即妥协。一个集团,在为权力而斗争中,代表的不仅是一种特殊利益,还有可能真正地代表自由的思想,而自由的思想对政治理论才是至关重要。如此一来,权力集团超越其自身利益并支持普遍利益程度的测定乃政治理论的任务。纽曼强调政治理论的真理乃是自由。但是,纽曼转而承认测定真理绝非易事,这种困难源自现实。事实上,意识形态与真理之间的区分逐渐困难。部分困难在于民主制中政治的意识形态特征(如上所论),但最终,由关于所谓公共意见之权力的巨大重要性引起。每一个政治系统都用统治集团的风俗影响全体民众。张力越大,强制变得越严厉,那么个体诉诸装糊涂的形式,并且,在一定历史时期,说谎者成了英雄。谎话(以多种形式)成为个体对抗普遍化宣传系统的盾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纽曼对形形色色高度发达之测量态度的技术抱有怀疑,尤其是那些可能挑战现代社会底线之态度。

但是,不易测定不等于不能测定,纽曼还是对于阐明自由抱着极大信心:为之,则难者亦易矣。就连被常人所看作强调国家至上性的黑格尔亦曾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21]权力虽不能消解在法律关系中,但权力可以为自由所用,自由必待发扬。

【注释】

[1][英]克里斯·桑希尔著,陈江进译,《德国政治哲学:法的形而上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3页。

[2]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16.

[3][英]伯特兰·罗素著,吴友三译,《权力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第26—28页。

[4]同上,第181页。

[5]同上,第258页。

[6][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81页。

[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5—6.

[8]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第250页。

[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202.

[10][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324页。

[1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5—7.

[12]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8.

[13]同上,pp.181.

[14]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第119—120页。

[15][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77页。

[16]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8—10.

[1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2.

[18]同上,pp.15.

[19][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201页。

[20][英]以赛亚·伯林著,岳秀坤译,《扭曲的人性之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第146页。

[21][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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