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纲》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的国体等问题的原则规定。国体,就是国家的性质、阶级本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决定着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掌握着国家权力;哪些阶级和阶层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等。宪法修改草案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它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表明了全国人民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
宪法修改草案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国体,含义十分深刻。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个历史的概念。现阶段,我国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中享受民主的主体;而那些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属于敌人的范畴,他们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对象。宪法修改草案确立的我国国体的规定,就包括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首先就要确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正如宪法草案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等于人民内部各个阶级和阶层,在人民民主专政中处于同等地位和起同等作用,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而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来实现的。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我国有八亿农民,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另外,我们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就是宪法修改草案指出的,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权利,享有选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宪法修改草案确立的我国国体的另一方面内容,就是对敌人实行专政。这是因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对极少数敌人必须实行专政。这在宪法修改草案《序言》里已作了规定,草案第27条又强调了这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改草案采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来确定我国的国体,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我们知道,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是根据当时西欧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国家情况提出的,而这些国家的居民基本上是由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阶级构成的;但是,我国的阶级构成与具体历史条件则不同。1949年以前,中国是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我国资产阶级分为两部分,其中官僚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是革命对象;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拥护宪法,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他们同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样参与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这就决定了革命政权的建立必须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特别在当前,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专政的对象已经大大缩小,享受人民民主权利的人民的范围相应扩大,在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四化建设的情况下,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则应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征。由此,我们的国体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它科学地表达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与职能。
把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为我国国体,也是我党的一贯思想。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就针对中国革命的实践与特点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后来,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又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国国家制度的建立,也正是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原则。后来,这一原则又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9月制定并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这说明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也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
宪法修改草案《序言》中又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即是无产阶级专政。这说明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并无实质区别。其实刘少奇同志早在“八大”政治报告中就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我们讲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最根本的含义就是列宁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但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在后来一个阶段被搞乱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无产阶级专政肆意进行歪曲,鼓吹“全面专政”等荒谬理论,否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1978年宪法虽然在国体的规定中删掉了“全面专政”的字句,却没有完全消除可能引起的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误解。这种表现在政治实践与宪法规范方面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这次在规定国体的宪法规范时,必须突出和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所固有的社会主义民主。由此看来,宪法修改草案把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为我国国体,不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是一个科学概念。
总之,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国体的规定,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创造性的运用,是法制建设方面的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范例。它既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指导实践的作用。
【注释】
[1]本文载于《长江日报》1982年(发表的具体日期已无法查找),与邓波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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