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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依《民法总则》第1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题B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民法调整。

1.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但其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有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而A选项“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达太过绝对,故排除A选项。依《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中,肖特7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本题选项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的说法正确,当选。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肖特在9岁时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规定,本题中,肖特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均为有效。由此可知,本题C、D选项的说法均不正确,不选。

2.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答案】B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149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对乙实施欺诈,使得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齐某的石雕,故受欺诈方乙可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A选项说法错误,而B选项为正确选项。依《民法总则》第148条的规定,本题中,甲曾因为被齐某欺诈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石雕,发现被骗后即和齐某交涉,故受欺诈方甲可与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C选项说法错误。依《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故本题中D选项中“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的说法错误。

3.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D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192条的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作为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尽管是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但该承诺函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得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正确。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再会发生中断,故本题中B选项中“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的说法错误。依《民法总则》第1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可知本题C选项说法错误。

4.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答案】D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48条以及第151条的规定,本题中,陈老伯在考察楼盘时,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并未表述为“地铁”,不构成欺诈;陈老伯误以为轨道交通19号线属于地铁,是误解,但这不属于对购买房屋这个买卖行为的误解,不构成可以撤销合同事由中的认识错误;此外,尽管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但题面并未提供销售方利用陈老伯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也不构成显失公平。综上,本题中A、B、C选项说法均错误,D选项为正确选项。

5.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详解】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本题选项A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缴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排除A选项。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哪些社会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属于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民法的价值判断来看,本题选项中的C、D两项即属于不受法律调整(当然也不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非法律关系,故排除C、D选项。本题B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民法调整。故B选项正确。

6.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答案】A

【详解】(1)依《民法总则》第15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利益悬殊的客观要件,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观要件,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商家作为卖方,应事先明知“赌石”实际上是“射幸合同”,既然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者自然亦同。由此可排除B、D选项。

(2)依《民法总则》第1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损益自负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业习惯,商家作为卖方,主张自己“重大误解”显然不合常理。由此,可排除C选项。

综上,A为正确选项。

7.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详解】题涉买卖合同中,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依《民法总则》第148条,乙公司的行为也非对甲公司进行欺诈,所以A、B、C选项均错误。本题中,依《民法总则》第164条的规定,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D选项正确。

8.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ABC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2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故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选项当选。依《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知,本题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民法总则》第27、30条的规定,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受影响。余某前妻作为小翠的养母,具有对小翠的监护资格,可以与余某协议确定监护人,由此可知本题B选项说法正确。但是,在小翠的养母有监护能力且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余某的父母无权监护,故本题D选项说法错误。

9.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BC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未再婚,故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果不想恢复,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不再恢复。由此可知本题A选项说法太绝对,不选。在甲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后,因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所以可以继承甲的财产,故乙在继承财产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处分,由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民法总则》第53条的规定,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丙取得该轿车非依继承法取得,故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轿车。由此,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本题中,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题面中也未给出判断该行为有效或者无效的信息,但不能绝对的表述为行为无效。故D选项的说法太过绝对,不选。

10.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BCD

【详解】依《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应由设立人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承受,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则债权人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由此可知,本题A选项说法错误,B、C、D选项说法正确。

1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2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8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8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答案】AC

【详解】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关系开始。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由此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如果本题中甲后来生还,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则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有可能自行恢复。由此可知,B选项中“不可能恢复”的表达错误,不选。根据《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2018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2018年6月5日即为甲的死亡日期。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甲乘火车,与铁路公司成立运输合同。但题目中无证据证明甲失踪是由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造成,故承运人铁路公司的运输与甲的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铁路公司也无须对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1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答案】AB

【详解】根据《民法总则》第34条、第35条规定,乙、丙作为甲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故B选项表达正确,当选;乙、丙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乙、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选项表达错误,不选;乙、丙虽然是为了甲的利益,将甲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的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给被监护人甲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认定乙、丙的行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所以乙、丙须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此,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190条的规定,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乙、丙侵害了被代理人甲的合法权益,如果甲主张赔偿,应当在法定代理终止之日(即甲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为3年。故D选项表达不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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