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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广告招商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爱耳贝思公司由北京音乐广播与德国嘉瑞梅蒂公司合资成立,中方控股51%,总经理由德国人出任,目标是专门经营北京音乐台的广告。在全国音乐网成立时,其“节目内”广告经营权独家授予了爱耳贝思公司。北京讯能网络公司是TOM.COM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简体版CN.TOM.COM的制作和推广,并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促进中国信息产业的交流与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

当然,从目前该模式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北京音乐台就曾经和爱耳贝思公司进行过类似的合作,但从最终结果来看,合作并不成功。作为前车之鉴,北京音乐台的合作也从一个侧面给这种经营模式提出了一些警告。

(一)潜藏的若干问题

这种经营模式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电台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作为命脉的广告经营收入掌控在合作方手中,虽然有合同制约,但是电台还是缺少了广告经营发展的主动性和发言权。虽然经营收入能在短期内很快上升,但电台在短期发展上缺乏控制,必然导致长远发展规划难以落到实处;对于合作方而言,这种承包式的经营模式压力颇大,一些自律的、规范的广告经营公司会进行规范的、专业的运作,但一些广告公司也可能为谋求短期利益而“杀鸡取卵”,对电台广告经营的长期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这种经营模式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合约一签几年。对于电台而言,几年内身家性命全都系在合作伙伴身上,成败在此一举,风险之大不言而喻。广播电台现在仍然不是纯粹的企业,虽然具有经营功能,但是它仍然是政府、政党的喉舌,因此其健康发展关系重大。

第三,这种模式的合约核心就是制定承包成本的底线和经营额的年增长幅度。这项约定是双方一种智慧上的较量。由于这些电台原本经营状况大多不佳,因此底线难以定高,合作之后,基于电台资源的优越性和合作伙伴的积极经营,广告经营基本上都能快速攀升,但是合作方只会按照合约中定下的成本底线和增长幅度交给频率收入,其他部分则会收入自己囊中。长此以往,电台经营收入的增长便会受到限制,若不能有效调节,节目质量与经营收入便会脱节,负责节目制作的电台人员便会心理不平衡。因此,随着合作的推进,一些电台和合作方将不得不面临这个问题。目前,个别电台已经与合作方就承包底线和增长幅度已经展开了新的谈判。

(二)北京音乐台的运作经验

北京音乐台在2001~2003年间曾经推行过独家总代理制,具体合作方式类似于目前中央台和国际台采用的外联合作经营模式,因此北京音乐广播的合作过程值得借鉴。

1.创新合作

自1998年开始,北京音乐台广告经营结束了连续多年增长的状况,开始下滑,甚至有部分客户流到了北京交通台。引起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节目缺乏创新和广告经营模式陈旧(当时音乐广播采取频率自营模式)。相反,北京交通台则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尝试多种广告代理制,成为推动频率广告经营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相形之下,北京音乐台认识到,再想通过频率自营模式、依靠广告部业务员拉广告来实现音乐广播的持续发展,必定是此路不通。为了扭转发展迟缓的局面,北京音乐台试图通过经营机制的创新带动经营效益的提升。2001年初,北京音乐台下属的大太阳广告公司和德国嘉瑞梅蒂媒体推广服务公司合资建立了北京爱耳贝思广播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音乐台出让广告经营权,由爱耳贝思公司独家代理。

当时,北京音乐台的广告业务包括两部分:广播广告和音乐台网站广告。广播广告由音乐台控股的北京爱耳贝思广播广告有限公司独家代理;网站广告业务由T OM网站(音乐台官方网站为TOM音乐频道)所属的北京讯能网络公司和音乐台共同经营。

爱耳贝思公司由北京音乐广播与德国嘉瑞梅蒂公司合资成立,中方控股51%,总经理由德国人出任,目标是专门经营北京音乐台的广告。在全国音乐网成立时,其“节目内”广告经营权独家授予了爱耳贝思公司。根据协议,爱耳贝思可以获取30%的广告代理费。这是在当时国家规定媒体(外商)不能独资经营但可以合资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的变通办法。

北京讯能网络公司是TOM.COM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简体版CN.TOM.COM的制作和推广,并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促进中国信息产业的交流与发展。该公司负责TOM网站及其音乐频道(即音乐台官方网站)的广告业务。

2.经营调整失败,音乐台发展受损

这种广告经营模式在当时的广播业内堪称大胆,具有创新意义,但却并没有给音乐广播的经济效益带来提升。北京音乐台的广告经营额在合作的第一年(2001年)下降了400万元,第二年(2002年)略有增长,达到了4200万元,到2003年情况更加复杂,出现了账目混乱等问题。最终,这种合作方式没有取得成效,反而对北京音乐广播的发展思路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对于这次合作的失败,究其根本,主要有三个原因:

(1)合资公司广告经营本地化程度不足

爱耳贝思公司由音乐台下面的大太阳广告公司和德国嘉瑞梅蒂公司合资成立。公司成立之初,抱着整肃中国广告市场的初衷,运作方式较为理想化,规矩严格,代理费定为15%。但是,当时的中国广播广告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众广告公司为了争取客户拼得你死我活,爱耳贝思的做法显然不适应这样的市场环境,缺乏对本地市场和广告市场的充分估计,自然难以获得成功。

(2)合作各方主体关系不明晰

爱耳贝思公司介入后,与北京音乐台没有直接的合作关系,而是与大太阳广告公司进行合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营指标在北京音乐台,经营权在合资公司,而经营款项却进入爱耳贝思公司,北京音乐台控制力度有限,时间一久,便出现了账目混乱等问题。

(3)独家总代理固有的不利因素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独家代理制确实导致了北京音乐台在经营上缺乏主动权。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北京音乐台已经积累了一套经营管理模式,现在反而弃之不用,完全推行另一套制度,因此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诸多实际问题。

由于同爱耳贝思的合作失败,2003年北京音乐台的广告代理制处于松散状态,主要采用松散结构的经营方式,经营发展思路有所中断。此后,北京电台的广告经营进行全面调整,该合作就此画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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