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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的可行性

时间:2022-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是有可行性的。农村老年保险基地影响所及,仅限于属于老年的责任田部分,总体上属“微调”性质;而对于农村政权组织、经济体制、分配制度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等,均无特殊的要求和影响,可以赢得各阶层的赞同和拥护。各种调查表明,中国老年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是很高的。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的可行性_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影响

(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的可行性

我们在前面论述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的必要性,那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有没有可行性呢?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地是有可行性的。

1.农村养老保险基地主旨明确,不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

农村养老保险基地形式上是社会养老,但是并没有否定家庭子女养老;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它还要以家庭子女养老为基础。前已叙及,老年人口带入基地的以其自己的责任田为根本,不会损害到子女的利益;同时也可带入包括子女给予的部分财产,特别是规定进入基地的老年人口的子女,有为基地提供定量劳务的义务,体现了部分家庭子女养老功能。在基地内部,老年人口自己要从事一定的力所能及的劳动,能够以老年人口集合起来的能力,克服老年人口个体能力的不足;通过社会资助和市场交换,以外部较强的力量,弥补养老保险基地内部力量的不足,充分体现社养、家养、自养相结合的优势和特点。

农村养老保险基地与历史上的人民公社不同。人民公社把乡村社会所有的人都囊括进去,它要解决所有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各种问题和矛盾交织一起,是“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农村养老保险基地宗旨只有一个,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至于基地其他方面的功能,都是次要和派生出来的。养老保险基地既不是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也不改变农村现有的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只是适合老年人口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经济实体和组织。

2.家庭和地方财政负担不重,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属“微调”性质

建立农村老年保险基地,可以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初期主要是属于老年人口自己的责任田部分或全部带到基地里来,由政府组织经营,包括健康状况较好的老年人口的劳动;居住仍可分散在各家各户,公益性的活动也可以少进行一些。等到基地有了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再行建造老年公寓、老年之家一类公共设施,为老年人口集中到基地居住和生活创造条件。如此,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不会很大,财政负担不重,是可以逐步举办起来的事业。养老保险基地建设对农村现有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的冲击不大,它不要求改变农村现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反,基地是建立在这一责任田制度基础之上的;它不会改变我国《宪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相反还会减轻子女们的负担;它不涉及现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的体制改变没有任何影响。农村老年保险基地影响所及,仅限于属于老年的责任田部分,总体上属“微调”性质;而对于农村政权组织、经济体制、分配制度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等,均无特殊的要求和影响,可以赢得各阶层的赞同和拥护。

3.符合中国老年人口热爱劳动和自主自立的习惯

欧美发达国家的老年人绝大多数自立自理,不依靠子女养老,他们这样做既给自己提供了充足的自由空间,也不拖累子女,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适宜的环境。中国人过去喜欢子孙满堂、四世同堂,沉溺于联合式的大家庭,子女是父母老年的主要依靠。但是包括老年人口在内的中华民族素有勤劳、勇敢、节俭的美德,热爱劳动,自食其力,老年仍把劳动视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各种调查表明,中国老年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是很高的。家庭观念正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改变,由原来的大家庭转变为小家庭,喜欢自己过已成为老年家庭的一种时尚。老年有这样的转变,子女们同样如此。一方面他(她)们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更好地用到学习和劳动中去,不愿更多地消耗在父母身上;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交换价值升值,感情的价值贬值,家庭的养老功能和传统的“孝”文化,正在经历具有历史性的弱化过程,他(她)也不愿意同父母同住在一起。这就更加强了老年人口的自主、自立意识,更愿意加入农村养老保险基地一类组织。

4.符合多数农村老年人口身体健康状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总体人口的健康状况明显增进。20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男女合计平均预期寿命农村在35岁左右,城市也不足40岁,被称为“东亚病夫”。目前男女合计的人口预期寿命已超过70岁,虽然农村老年人口的预期寿命略低一点,但是就寿命提高的幅度而论,还比城市为快,农村老年人口的身健康状况要更好一些。近年来的多种调查说明,农村老年人口总体劳动参与率始终在60%以上,即使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各种劳动。[2]一般来说,农村低龄老年人都从事田间劳动,并且由于他们经验丰富,技能熟练,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中龄老年人从事一定的田间劳动;高龄老年人从事庭院经济活动,真正完全不能参加劳动的老人只占10.9%。[3]

5.公养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实行农村老年养老保险基地一类公养,在中国有着相当久远的历史。据《礼记、王制篇》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左学,养庶老于右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或作‘西’为‘四’——引者注)。”这说明夏、商、周三代及以上,我国长期实行老年人集中公养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只是各个时代的名称不同而已。春秋战国以后,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的盛行,老年人集中公养制度才被废止。一般认为,中国人有“尊生、健动、敬群、尚德”的特点。[4]这种长期形成的中华民族文化,具有一种无形的力量,驱动着一代又一代人周而复始的养老行为。

目前在基层乡、镇,都设有养老院或福利院、敬老院。这些养老院主要收养一些无偶、无后的孤寡老人,他们的经济来源靠的是政府补贴或农民集资,是一种“输血”性质的养老方式。虽然有一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办得不错,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组织水平限制,多数或绝大多数水平较低,办得不够好,出现“供血不足”现象,很难满足老年人口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进入养老院里的老年人还有一种被边缘化、被抛弃的失落感,常常感到是于社会再也没有任何用途的无用之人。因此,许多老年人视进养老院为危途,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肯进入的。虽然农村养老保险基地也是公养的一种方式,但是它与养老院不同,它不是谁的恩赐,而是老年人的一种组织,一种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老年人自带主要生产资料——责任田进入养老基地,自我劳动、自我养活、自我娱乐的新的公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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