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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思考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解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并注重宅基地的管理和登记政策的研究,制定可行的政策与措施,其中尤其要加强对“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至今尚未依法进行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思考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江苏省大丰市国土资源局 杨指婷 许开根

当前,在村庄调查中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着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晰、“一户多宅”、跨区域购房等诸多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问题与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行使不相适应。如何解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并注重宅基地的管理和登记政策的研究,制定可行的政策与措施,其中尤其要加强对“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一、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问题的分析

1.违法用地的原因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少批多占,第二未批先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至今尚未依法进行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2.产权不清晰的原因

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清晰,主要体现在祖传房屋和集体统一安排的宅基地。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有些祖传或集体统一安排的房屋,楼上房屋和楼下房屋权利人都不一样。第二有些祖传房屋有大家共用的厅堂、共用一条山墙,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产权不清的老房子,没有申请土地登记,大家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一旦申请土地登记,原来没有显化的纠纷和矛盾,可能随着确权而显化出来,所以产权不清晰的房屋,村民怕因确权而引发矛盾,宁可不申请土地登记。目前,农村还存在部分祖传房屋由于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始终没有取得大家一致意见,至今还无法进行的房屋土地登记。

3.“一户多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新房,由于管理松懈造成新房建成,旧房未拆,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由于村民继承祖上房屋造成“一户多宅”;三是由于村民接受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四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宗宅基地,而且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还有很多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4.农民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贫穷落后的农村,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有些农村房屋已经是人去楼空,家中只留下老人留守,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十几年,已经在其他地方安家落户,甚至无法联系,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由于外出人口多,联系有困难,并且外出务工农民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意愿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

(2)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和融资。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

(3)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房屋与世无争,土地登记不登记无所谓。有些农民甚至出现重视房屋产权的登记而轻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4)基层登记工作滞后未能及时跟进,宣传和工作力度不够。

5.农村跨区域购房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日益增多,部分农民纷纷在城镇和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跨行政村购房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进城脱贫的需要。我国部分农村交通不方便,严重制约着农民脱贫致富,有条件的农民纷纷到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二是孩子上学的需要。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学校规范化的管理,以前的村校已撤销归并到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有些偏远村庄距乡镇中心学校较远,部分村民为了更好地培养下一代,方便孩子读书,纷纷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近的村庄购买房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所以农村跨行政村购买房屋,目前还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自觉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积极性不高。农民也知道毗邻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就无法申请土地登记,一怕邻里之间调解不成而进一步激化矛盾;二怕权属纠纷调解不成而引发官司和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二是政府部门调解力度不够,使有些多年的权属纠纷案件至今还悬而未决,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无法进行。

二、如何把握宅基地审批中注意的问题

1.严审申请条件,做到“四查一公示”

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审核是严格宅基地管理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具体要做到“四查一公示”。

(1)四查:一是要到申请者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清户口性质,必要时要请公安部门确认;二是要深入基层村组走访调查了解其现实的居住情况,特别是对申请新建户和拆迁安置户要重点调查;三是要查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除查相关的书证依据外,还要通过群众走访、实地调查验证其真实性;四是查家庭人口的实际组成情况,这往往是最容易忽略的环节。在对近郊村日常的管理实践中,经常发现有“半家户”和“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因此,这个调查环节必不可少,而且必须仔细。

(2)一公示:是指经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申请户,在安置或建房的现场、村部公示栏进行固定时期的公示。主要目的是依靠广大群众帮助监督,是对调查初审过程的必要补充,从而保证初审的准确性。

2.分类处理,准确把握“坚持原则”与“用足政策”的关系

近郊村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复杂,经济利益突出,必须从严管理,坚持原则;而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担负着大量的拆迁安置、调节各种利益矛盾的职责,又要求必须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足政策,支持发展。在对近郊村宅基地管理的实践中,要分类处理,准确把握政策,才能达到二者的统一。

(1)对一些异地拆建户和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拆迁安置户,在保证旧房拆除的前提下要方便迅捷办理。

(2)对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存在界定不清的情况时,要谨慎审批。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摸棱两可,界定模糊的情况,比如“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历史存在的半家户”的问题、“离婚分户”和“异地迁进的问题”,对于这类情况的审核,要慎之又慎,吃不准时,要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供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决不能自以为是,盲目决策,否则,一旦形成行政许可结果,负面影响极大。

(3)针对近郊村大量的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复杂情况,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那些明显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必须要坚持住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顶得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决不能为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而忽略了安置政策的严肃性,这一点是日常工作最难的一点,也是必须坚持的一点。

(4)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在严把政策,坚持原则的同时,要善于用足政策。新农村建设要始终遵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科学引导近郊村的农户集中居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因此在严把资格审核的前提下,要大力推进“农民公寓”的建设。在具体的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的管理过程中,针对现势下入住率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用“经济政策激励、科学合理流动、从严资格把关”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向示范点集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跨区域流动,形成群体效应,从而有力地推动新农村示范点的建设。

三、如何解决宅基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宣传工作

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争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让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基层所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办理土地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2.加强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调处力度

土地权属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前提条件。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产权不清晰的,要依法、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依据。对于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基层所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3.制定违法用地处理政策

针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违法用地处理政策,分阶段进行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再进行土地登记,同时要加强土地执法力度,避免新的违法用地发生。

4.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解决跨行政村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农民跨区域购房的情况普遍还在,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但是国家法律规定房产可以转让,因为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地随房走,其实村民转让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转让了房产,变更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造成了土地房屋产权管理的错位,形成了管理上的混乱。

四、笔者相关建议

1.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把农村宅基地经过国家征用,变为国有宅基地,再经过土地评估,补交一定的出让金进行协议出让,解决农民跨区域购房的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的遗留问题。

2.建立农村建房信息共享系统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的频率加大,给日常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无法及时掌握农村流动人口的宅基地信息,往往会使工作出现疏漏,造成甲、乙两地事实上的“一户双宅”,但仅靠人力调查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所以有必要在区域范围内及早建立农村村民住房信息共享系统。

3.开足前门,堵死后门

可通过迁移户口在同一镇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来达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成员可以流转的要求,并承担农业义务,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将这些群体纳入宅基地申请的范围。通过堵疏结合的办法,从客观上减少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当前“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产生“一户多宅”的不同原因,要分别进行处理:

(1)建新未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未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2)因继承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继承法》明确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的同时,也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所以继承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对于农民宅基地,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名一户申请第二宗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村民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现象出现。

(4)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综上所述,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缩减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从而有利于土地资源利用优化配置,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度,并为产业经济和城镇建设提供发展空间。推进城乡经济建设的步伐,确保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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