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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举。

浅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对内蒙古达茂旗农牧民的影响

07级社会工作 温都日 指导老师 社科部倪锋教授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若干重大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在现代社会,社会养老保障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和国家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最关注的应该是人的生存权利,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必将成为现代中国迈向文明富强的新起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当前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任何对农村的优惠政策只能是隔靴搔痒,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表面文章,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尤其是农村老年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眼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新农保制度也是“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要举措。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一旦有了国家养老的制度保障,就解除了后顾之忧,减少了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对增强国民信心,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都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举。2009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角色从原来的“政策指导”转变为“财政补贴”,除了可以直接提高参保农民的退休消费比例外,还具有不可忽视的间接效应,即增强农民对国家制度的信心,刺激农民积极参保并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从而可改善农民养老待遇普遍偏低的局面。另外,从国家角度出发,提高账户给付利率是鼓励农民参保、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占80%以上,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这更为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增加了难度。新农保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所有农民都纳入到了这一制度的保障之中。从覆盖的人群上讲,在鼓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的同时,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农民,国家将给予政策倾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特困难人员,政府将为他们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这样,就能使低收入困难农民也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应保尽保。在缴费的设计上,缴纳的保费越多、年限越长,今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二、对内蒙古达茂旗现农村养老存在问题的分析

1.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巨大冲击,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养儿防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然而今天赡养父母却成了儿女们极大的负担,一些人尽可能地回避这一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当前在农村,老年人除了分得一亩左右的承包田以外,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如果儿女们再背弃他们,他们将非常艰难地度过自己的后半辈子。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即家庭人口小型化,从而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

2.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老人大都与子女同住,因而家庭养老占主要地位。家庭养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成员负责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子女负责。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劳动能力逐渐降低以至丧失,最终完全依靠子女的供养。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青年夫妇赡养老人和培养子女日益加重,家庭养老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的社区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其中城市发展进程比农村快,近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与城市相比严重滞后。

3.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处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之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广大农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群体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他们身上体现不够。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

4.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再加上受其他保险业理赔难等因素的影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民近乎为零。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的商业养老保险虽然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途径,但由于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只是在我国少数发达地区的富裕农户中存在,多数农民被排斥在经济壁垒之外,人数微乎其微,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大局几乎不构成任何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1)资金匮乏。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不多,没有多余资金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普遍不高,没有资金承担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险,国家没有提供资金支持。由于资金问题,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多。(2)缺乏制度性保障。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保险金的发放缺乏严格的法律程序,大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在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过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三、内蒙古达茂旗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介绍及实施现状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是包头市唯一的少数民族边境旗,北与蒙古国接壤。总面积17 410平方千米。总人口12万,蒙古族1.48万人,其他少数民族0.08万人,辖11个苏木、9个乡和1个镇。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城镇低保、农村牧区低保、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救助、义务教育“两免两补”、非义务教育救助、残疾人生活和就业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贫困妇女生活救助、灾害性救济救助等十项保障和救助制度,并对城镇集中供暖户进行补贴,其财政用于保障救助方面的支出达1 350万元,3.6万城乡群众享受到政府的各类资助和补贴。投入712万元加强敬老院建设,被评为自治区级支持敬老院建设先进旗。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牧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2009年制定了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总则规定凡是我市农牧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合本办法。此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我旗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的原则有: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2)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3)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4)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7)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保人员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农牧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村(嘎查)委员会制定专人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从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了解得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该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均按本表格的缴费基数和本人年龄来确定。在与达茂旗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交谈中了解到其中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农牧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达茂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达茂旗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指无劳动能力、享受政府全额低保金的人员,他们也被称为“特困中的特困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而且对以上三种弱势群体中属于主体民族(蒙古族、达翰尔、鄂伦春、鄂温克)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最后,关于建立和完善达茂旗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公平性、有效性、可持续性、可衔接性这四个角度来积极落实政府的职能,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对养老保险的安排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化,防止保险资金的不明流失。保障参保人群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确保其生活水平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追求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待遇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确保制度推行过程中有国家经济实力予以支撑。需要运用可衔接性指标来考核不同制度间的衔接性问题,进而采取措施促进制度间的衔接,实现制度间的可转换,为日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创造条件。

在达茂旗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预算情况的表格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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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一次性缴费的农牧民养老保险预算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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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农牧民养老保险预算情况(以旗农牧民年纯收入预算)

注:缴费年限以20年为预算年限。缴费基数以2008年旗农牧民纯收入7076元的8%增长。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构成。高龄养老补贴是指已领取待遇人员达到75周岁,在此基础上增加75元的补贴。基础养老金是指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年度该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5%为基数再乘以缴费档次平均系数确定。

(注:本文获2010年度学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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