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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绎科学中哲学回顾的评论

时间:2022-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个问题,尤其是限制在最后的形式中的,将是我的评论中的主题。对于这两个解释,我会评论说,既然它们是这样陈述的,它们不必不同。可以认为,我说,对于思想和语言的所有哲学准确性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说几何的基本真实,即公理以及对它们的必然真实性的信念,是从经验推演出的。
对演绎科学哲学回顾的评论_科学发现的哲学

亲爱的赫歇尔:

我正要给你寄去一份我们剑桥学会学报上刚刚刊出的关于哲学问题的论文,我不由得想加上,作为私人交流、集聚评论,探讨一下同样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这些评论我想可以恰当地对你说,它们将提及1841年6月的《季度评论》上的一篇文章,是关于我在归纳科学方面的《历史》和《哲学》。不需说任何其他原因,我可以说,我所知道你对此类主题的思考的兴趣,另外有信心认为,你会对我在文章中就该注意的话给予合理的注意。从评论本身而言,我远非要进行一场争吵,因而当它出现时,我认为足以值得我对公众批评。一位著者对我的著作给予了如此级别和样式的推崇,而这位著者对科学如此熟识,其观点如此广泛,其决定如此公正,正如评论者公示显示的,我自然将他的评论视作为我的著作贴上了公认的价值的标签,而这一点尚少有人做到。

你可能会回忆起,评论者曾经完全不同意我所坚持的一般观点,尤其是不同意一个在同时发行的备忘录中提出的一个一般观点,即,在事实之外,理念也是知识的不可或缺的来源,空间的理念是几何必然真实的基础。这个问题,尤其是限制在最后的形式中的,将是我的评论中的主题。我希望考虑评论者的反对意见,他们的思想的细微和深度值得关注。

评论者对我做出的说明提出了反对意见,我在其中阐述了几何真实推演出其必然和普遍真实的特点来源,但他不是那些将这些特点与几何真实分隔开的形而上学者之一,因而,我们之间的问题停留在这种特点是从哪里来的。评论者更喜欢,的确,使之考虑为这个问题不是与必然性有关,而是,如同他们所说,与真实的普遍性有关;或者说,我们对其普遍性的信念的本质和基础有关。因为在这种情况中他对于术语必然性的反对——“关于现实的所有命题都是必然真实的,既然每一个事实必然通过自身进行考虑”——与我们关于必然性的信念并不适用,因为我们可能不会看到真实事物的特点是什么,因而可能对其必然性没有信念。可以溶解是盐的一个必然特性,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这种必然性,因而对这种品性的宣称不是我们所关注的一个必然真实。但是回到几何学的必然和普遍真实,以及那些特点的基础,著者和评论者之间的主要分歧就可以看到了,因为评论者讨论了我曾经使用过的一般辩论,从而可以显现我们认为必然和普遍的真实不能从经验中得。辩论是这样的:

“经验必然总是包括有限数量的观察,无论它们会是多么大的量,它们可能不会显示实验没有在其中进行的无数情况的任何信息。真实可能仅仅会被认为是一般性的,而不是普遍性的,如果它们仅仅依赖经验,经验不会赋予它自己没有的普遍性,以及它没有理解的必然性。”

这就是必须被认为是关于这个主题的主要辩论,因而重要的是,注意评论者所做出的回答,他说:“我想象认为,对于这个辩论的完全回答是由偏好归纳的本性提出的——是由头脑中出现的无休止的、概括的、不可抗拒的冲动造成的,而此时还没有任何属于限制和反对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也是由于,出于真实同样的理想本质,我们不自觉地将持续性的法则应用于填充无矛盾的经验可能在我们的归纳结论中留下的每一个空隙。”

现在我们有关于同样事情的两个对立解释——对几何真实普遍性的信念。一个解释是,这种普遍性因其涉及某种元素而被强加在这种真实上,而这种元素是头脑在理解这种真实时的普遍行为模式所得出的,我把这种元素称为一个理念。另外一个解释是,这种普遍性从归纳的倾向产生,从进行无休止概括的不可抗拒的冲动产生,从对持续性法则不自觉的应用产生从用真实同样的理想本质对所有空隙进行填充产生。

对于这两个解释,我会评论说,既然它们是这样陈述的,它们不必不同。它们同样表述这一点:几何真实的普遍性是头脑活动的一个特定法则,并在头脑理解外部世界时确定其程序。一个解释说,我们将我们理念的关系强加给外部世界,因而我们相信的超出了我们看到的——另外一个说,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冲动,在我们的信念中引入了我们的确观察到的与我们没有观察到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从我们的确看到的出发无休止地进行概括。一个解释说,我们感知所有外部客体都是包含在绝对理想空间中的;另外一个认为,我们将所感知的外部客体之间的空隙用真实的同样的理念本质填充进去。两种表述可能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得到接受,它们可以被理解为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或者表达了很大程度上相同的观点。著者的表述有其优势,这应该属于他们,即可以在系统的著作中被采纳。作为固定的表述,有意选择技术词语,当情况重复发生时可以被统一且稳定地使用。观察者的表述更加活跃和具有比喻性,也成为一个一种情景的构词,但是很少在规范的论文中被系统地用来描述主题。我们不能,作为标准和技术词汇,用真实同样的理念本质填充观察的空隙。进行概括的不可避免的冲动很难表达我们根据某一理念,即根据空间的理念进行概括。也许向我们提出的作为两套表达的共同主旨的东西,可能会通过某些其他的词语得以表达,其方式与既反对著者也反对批评者术语的方式无关。也许控制我们经验的思想理念,以及对我们观察进行概括的不可抗拒的冲动,都可以被我们对思想的活动性的说法所代替,而后者的确在两者中都有所暗示。在对外部世界的观察过程中,有思想的活动在起作用,并通过各种观察被连接起来。思想互动的这个规则可以被说成空间的理念,或者被说成对所观察的空间关系进行概括的不可抗拒的冲动。这个表达——思想活动的规则,与思想接受感觉印象的单纯被动功能相反,可以被应用于和空间理念一样的其他理念,以及对其他真实和几何真实进行概括的冲动。

到目前为止,似乎是,著者和批评者在我们知识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基础方面,被带入比最初看起来更近的一致,但使即使我们采用这个调和性的提法,并且说某些真实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从思想活动的规则中产生,我们不能,在没有产生大混淆的情况下,允许自己说,如同批评者所说,这些真实是这样从经验或者观察中提出的。可以认为,我说,对于思想和语言的所有哲学准确性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说几何的基本真实,即公理以及对它们的必然真实性的信念,是从经验推演出的。让我们举出几何的任何一个公理性真实,并问一问自己是不是不是这样。

在几何中,例如,有一个公理,即如果一条直线可以切割两条平行线中的一条,那么也可以切割另一条。这是对两条平行线和一条切割它们的直线对我们的感觉所显示的进行观察而推演出或可推演出的吗?让那些说我们的确从观察得到此真实的人,自己去想象一下此观察所进行的模式吧!在我们面前有两条平行直线,我们看到一条直线切割其中一条,然后是另一条。我们在另一种情况中再一次看到了同样事情,可能是角度和距离不同,然后和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等等。在概括中,我们不可抑制地被引导着相信这个宣称是普遍真实的,但是有人可以真的想象这是我们达到真实的模式吗?“我们看到,”这个解释说,“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线切割。”但是我们如何知道所观察到的两条线是平行线呢?如果我们应用任何对平行的检验,我们必须假定平行线的某些特质,并且在主题上涉及某种公理,对此我们没有比现在进行考虑的课题更多的权利进行假定,我们因而应该摧毁我们的解释可以被作为到达独立几何公理的模式说明的观点。但是那些会给出这种观点的人不会这样做,他们不会假定说,在观察平行线的这个特性时,是通过测量来尝试直线是否平行。他们会说:我想象,让我们假定线是平行的,然后我们看到切割其中一条的直线也切割了另一条。当我们提出这个假设是,我们被说服相信结论的真实性是确定的。但我必须进行评论的是,情况是这样的,结论是结果,不是因为观察,而是假设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几何真实,在得到这种认可后,不会再从经验中流出,而是从假定中流出。不是我们要确定两条线是平行的,然后发现它们具有这个特性,而是我们假定线是平行的,因而它们具有这个特性。这不是经验的真实。

这一点,也许可以说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任何一个敏锐的推理者都不会忽视,如同你所描述的你的批评者一样。那么,你肯定会问,他对如此敏感的反对意见给出的回答是什么呢?他如何理解他的宣称,即我们从经验学习几何公理的真实,从而令之在他自己的原则中站得住脚呢?他对令自己成为经验结果的这些公理的来源进行了怎样的解释呢?

为了使评论者的公平(这一点在他的辩论中显得毋庸置疑)能得到公正的看待,必须应该这样陈述,他的确给出了一个说明,其中他宣称要显示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塔尔解释的主要步骤在于引入指导,以及指导的统一的概念。他说:“指导的统一,或者我们不能从一个给出的点,通过指向同一目标的多于一条的道路出发,这是具体实践的事情,远远早于它可以通过可能性成为抽象思考的事情。”我们在这里可以问一问,如同在前面的情况中,这一点怎么会成为经验的事情,除了我们对直接性有某些检验?我们应该要求知道这个检验是什么。或者我们不是更应该,在这里如同在其他情况中,提出道路的直接性吗?并且,直接道路的单一性不是观察到形式的一个结果,而是其假设直接性的一个结果,并且因此绝不会是经验的结果吗?但是我们可以将我们的评论以另外一种形式放在对几何公理的这个归纳之上。我们概括了,据说,自我们出生以来所做的观察。但是这个术语“归纳”因太过模糊而无法用于解释,除非自己先得到解释。我们被促使着相信,我们特殊看到的一般而言就是真实的。但我们会如何看到真实呢?我们应如何为在我们面前出现的图形选择一个命题?我们尤其看到,并且一般性地表述,关于直线、平行线或方向的一些真实。但是该从哪里找到关于直线性、平行性和方向性的概念呢?这些概念没有表现在事物的表面。孩子不会,从其降生,看到直线性和平行线性以便于知道他看到了它们。他的经验如何与这些概念所涉及的命题相关呢?据说,早在成为抽象思想的事情之前这就是经验的事情。但是,怎么会有任何经验,使我们可以借之学习直线的这些特质,直至我们的思想至少变得非常抽象使我们想象出直线性是什么?如果说这个概念与我们的经验一同生长,并且与我们知识中的展开性材料而逐渐展开,从而使之具有意义和重要性,那么我不需要对这种陈述做任何反对,除了这一点——通过思想将对我们的经验赋予意义的概念展开的力量,是在我们的感觉简单应用于外部世界之外的一点增加。这是我所称的知识的理念部分,这暗示着,不仅仅是从经验进行概括的冲动,也是形成使概括成为可能的概念的冲动。这需要,不仅任何事都不能反对这个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发生作用的指导应该由思想活动的规律来确定,即由内部媒质而不是外部媒质来确定。

评论者愿意对《哲学》中使用的几个表达进行争吵并拒绝的一个主要基础——如空间是理念,是我们感官的一种形式,等等。是这样:这种表达是将外部世界剥夺了其现实性,令之,或者其大部分特质成为进行观察的头脑的创造。他引用了《哲学》中所推出的下列辩论,希望证明空间不是一个从经验获得的信念:“经验给我们关于我们外部的信息,但我们将它们理解为在我们外部是将它们在空间中的存在作为理所当然。经验令我们熟悉特定客体的形式、位置、程度,但是它们具有形式、位置、程度,是预先假定它们在空间中。”对于这个陈述,他完全不同意。“不,”他说,“我们为什么将事物理解为在我们外部的原因是因为它们是在我们外部,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存在于空间中,因为它们的确存在,因为它们的存在是一种直接感觉到的事情,既不能以言语解释也不能在想象中被反驳。因为,简言之,空间是现实,不是单纯的想象和惯例的事情。”

现在,如果我们称空间是一个理念,我们是在提出对其现实和外部世界现实的一些怀疑,我们当然有风险会误导我们的读者,因为如果任何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外部世界也是真实的。物体的确存在于空间中,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将之理解为存在于空间中的原因,对此我理所当然地同意。但是我想象说,理念这个术语不应该表示对其所涉及的知识的现实的任何怀疑。理念总是,在我的知识中,与事实连接在一起。我们的真实知识是知识,因为它涉及理念,真实的,因为它涉及事实是我们将事物理解为只存在于空间中,因为它们的确存在;我们自身的理念令我们能够观察它们,因而想象它们。

但是我们希望,进一步而言,一个原因,为什么在将它们理解为现状的时候,我们还理解说,在特定的关系中,它们不会是相反的情况(例如,两条线性物体不能围成一个空间)。这个情况的解释绝不会是说,我们按照其情况进行解释,因而,我假设说,无法解释,除非假设它从进行观察的头脑的某种特性中产生——一个理念,如同我所做的术语——进行概括的不可抗拒的冲动,如同评论者表述的。或者,如同我所提出的,我们可以采用一个第三种词汇——思维活动的法则。为了没有任何问题会继续存在,无论我们是否将显示归于我们观察到的客体及其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之描述为“在理解它是什么过程中头脑活动的法则”这样客体的真实存在,以及我们对其理解后所引入的理念的元素,二者都会得以清晰地宣称。

我完全可以使用一些表述,用来确认空间和其他外部事物的现实,强调的程度要高于我在《哲学》中采用的那些表述,如果可以找到这样的表述,它们在产生作用方面可以令我们解释知识产生可能,并且分析真实的结构。的确,极为困难的是找到在这个题目中令人满意的表述,我们所感知的客体的现实是深刻的,显然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难题。我们只能假设,存在是与我们的存在知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即存在的,并不是仅仅存在于我们对其存在的理解。真实就是真实,无论我们知道与否。但是我们如何能想象真实,并使之与已知者相反?我们如何能将事物想象为现存,而不将之想象为感知的客体?理念和事物是永远对立的,但必然共存。它们如何能这样对立而又一致,这是所有哲学的终极问题。哲学的接续阶段在于将此对立的两方面分别开和统一起来,将其中之一思考为某种东西,之二思考为另一种东西,作为主要或原始或唯一的元素,然后是发现对事例的状况的这种说明是不够的。知识需要理念,现实需要事物,理念和事物共存。真实就是真实,并且被知晓。但是这些点的完全解释似乎超出了我们可以达到的范畴,至少对于我们哲学的目的不是必要的。将理念和感官分开,从而发现知识的条件是我们的主要任务。理念和感官如何被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事物,并不与我们的课题直接相关。

我已经陈述了,我们可以在不放弃我所被引导进入的科学的哲学的任何物质部分的前提下,用其他词汇学表达结论。不说我们所有的知识涉及某些基本理念,即所有普遍真实都是从中推演出的源头,我们可以说,存在思想活动的某些原则,仅根据这些原则,事物的所有真实关就得以理解。如果这种措辞的改变可以令学说更加普遍地得到理解或接受,就没有理由不采用。但是我可以评论,《哲学》的一个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证明存在这种基本理念或思想活动的原则,而是要历数那些在现存科学中涉及的部分。这是要进行尝试任务,如果这可以获得任何可接受的成功,那么它就可以被看作对科学哲学的一种贡献,其价值非同小可,无论具体表述术语如何。对于基本理念以及从中得出的真实表述的这种历数,必然有某种与之对应的东西,可以以任何其他模式表达关于我们被引导着接受的知识的本质的观点。如果不谈论基本理念,我们谈论概括的冲动,或者谈论思想活动的规则,我们必须还要区分这种冲动,或这种规则,其根据是对科学的调查引导我们进入的对理念的区分。这样我们会有一系列规律,或者不同种类的概括冲动,与已经给出的基本理念系列相对应。如果采用评论者的语言,我们将有一种概括冲动,希望提出空间的关系。另外一种可以指导我们得出数字的特性,还有第三种处理时间,第四种处理起因,第五种根据相似性对客体进行分类,第六种提出某种目的作为它们之间的必要关系。对此可以补充几个其他的,即使当我们将自己限制在自然科学中,如同《哲学》中可以看到的。现在当真实的基本条件和元素被如此排列成组的时候,确定每一组是被理念还是被概括冲动捆绑在一起并不重要,因为可以看到,如果这是凭借理念发生,这里会有很多明显的理念进入科学的结构,并对其物质给出普遍性。再一次地,如果这是凭借在每一种情况中的概括冲动发生,我们就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概括冲动。《哲学》的主要目的是分解科学真实为条件和元素,我不满足于说,那些元素是感觉和理念,理念是令普遍知识可以想象和可能的元素。进一步,我历数了如此进入科学的理念。我显示出,在我进行回顾的科学中,最犀利和深刻的问询者想当然地认为,在每个科学中的某些真实都具有普遍和必然的有效性,我努力选择那些普遍性和必然性存在其中的理念,并且将具与其他科学中涉及的其他理念分隔开。因而如果认为,下面这种说法更好,即每一个科学中的那些原则,如同几何公理一样,科学真实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依赖具存在,并且这些原则可以不通过理念而是通过进行概括的不可抵抗的冲动获得,那么那些采用这种措辞的人,如果他们对这些冲动进行分类,使之与我的理念的分类对应,就还会采用我的哲学中的更大一部分,仅仅改变其中的词语。或者如果,如同我提出的,我们使用的不是“基本理念”,我们使用词语“思想活动的规则”,那么我们主要的智力原则——我们思想的结构,如同可以被这样称的术语会包含规律的集合,其中的题目与《哲学》中的基本理念对应。

我的目标是,从那些在每门科学上辛苦工作的最睿智和最深刻的哲学家的著作中,抽取出这样一种法典一种规律体系。如果我在这方面取得某一点成功,结果必然也具有一种现实,一种独立于所有表述形式的价值。而且我不认为任何预言可以对这种立法起作用,在其中真实的两个元素没有得到区分。即使我们采用了一种我所使用的词汇体系,我们也必须回忆起,规律和事实必须彼此独立,并且规律体系有其原则和历史。

但是我不会再因为寻找表达基本对立的其他模式,即同时存在的记录所需要参考的而耽误你。我在这里向你提出的评论写于3年前,在我所引用的《评论》中出现。如果我成功地引起你和你的几位朋友几分钟的注意,我将非常高兴地知道它们被保存了。

亲爱的赫歇尔,我永远是你的忠实的朋友。

三一堂,1844年4月11日

附言:

我已经避免寄给你我原来评论中的很大一部分,我曾经继续显示说,在我的《哲学》中,我不仅历数和分析了属于不同的现存科学的大量不同的基本理念,而且我还显示了这些理念以什么方式进入了它们各自的科学,即,通过对公理的陈述和使用,这些公理在理念中涉及,并且在进行系统显示时构成每门科学的基础。属于大多数自然科学的大量这类公理在《哲学》中有所陈述,我会补充说,我已经试图对这些公理被带入人们的视线并得以应用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分类。但是没有必要对这些点进行思考,或者对评论者和我之间的不同和相同之处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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