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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的意义及税收前景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实现了房、地统一管理闭合,有效地控制了房地产抵押中的金融风险。进行改革房地两证合一是大势所趋。实行两证合一,既方便群众又简化手续程序,有利于提高发证部门的工作效率。实行房地两证合一避免了重复劳动,体现科学管理的原则。因此,房产税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有限,不足以成为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主要工具,其效力只能是辅助性的。
房地合一的意义及税收前景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即如果某房产要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那么房产所属的土地一并抵押,如果以土地抵押,那么该土地上所属房产亦一并抵押。以天津等城市为例,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统称为“房地产权证”。两证合并后,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可拥有房地权属的完整性,还可以避免因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而引发纠纷。在当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凡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论这种登记是被称为土地登记还是不动产登记,总是在一个机构进行的。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二为一,是必然趋势。

一、“房地合一,两证合一”的好处及重要性

1.有益之处

(1)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能够加快房、地同步登记的步伐,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交易、抵押提供了方便,使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更完整,全面、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减轻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房、地两证分别发放时,市内以外的申请人要到两个部门申请,填两次表,领房证需要30日,领地证还需要30日;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申请人只需到一个部门申请登记,填一次表,领一个证,只需30日,节省了时间,减轻了负担,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3)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由一个部门受理登记,进行一次审核,实现证出一门,减少了职能交叉,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

(4)降低了金融风险。房、地两证分别发放时,一些当事人乘机违规操作,重复抵押,扰乱了金融秩序。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实现了房、地统一管理闭合,有效地控制了房地产抵押中的金融风险。

(5)防止了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以后,使政府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权属状况,能够使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增加了政府的土地收益。

2.改革重要性

(1)两证发放的历史和国外通行的做法说明两证合一是必然的。我国在解放前对房屋和土地只发放一证,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做法。解放后新中国宣布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并成立了房地产局对房地发放统一的证书,即地随房走。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全国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全国土地资源进行普查,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造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逐步形成现在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发放的格局。我国已加入WTO,对不动产的登记,必然将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在国外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还是像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都是采用合一的登记方法,即一个权属证书。就是我们国家的台湾、香港都是如此。进行改革房地两证合一是大势所趋。

(2)房地两证合一有其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因此,有其法律依据,两证分发当事人必须分别进行申报提供两份申报材料跑两个部门,而且两个部门发证又有先有后,当事人和发证部门同样需要付出双倍的劳动和时间。实行两证合一,既方便群众又简化手续程序,有利于提高发证部门的工作效率。

(3)实行两证合一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符合房地产工作实践。房地两证分发,两个部门对每宗房地产,从收件丈量到审查发证和立档均须,分别进行重复劳动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实行房地两证合一避免了重复劳动,体现科学管理的原则。房地产的固有属性是房地不可分割,这就要求两证也不能分开。由于主观上的因素,过去两个部门核发的两证,对同一宗房地产诸要素,如面积用途四至等内容的记载,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房地产权属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当事人交易或法院裁决时无所适从的尴尬。实行两证合一既符合房地不可分割原则,又可消除两证的冲突。

二、房地合一税收的意义

1.以提升收入功能为主

(1)筹集财政收入是房地产税本质功能,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税源,强调财政收入功能,发挥其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资金作用,既符合公共财政内涵要求,在法理上顺理成章。

(2)地方政府需要开辟新财源,房地产税天然属于地方税,充分发挥房产税的筹资功能,可使其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想税种和主体税源。

(3)房产税具有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良好禀赋,一方面税收收入与支出对应性强,另一方面房地产税税源具有可观察性,便于公众对其实行严格监控。

(4)房产税的筹资功能定位有利于实现房产税溢价回收,促进地方政府向民生服务职能转变。

(5)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但房地产税要发挥应有的收入功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财政收入功能应着眼长期;二是需要在普遍征收基础上实现;三是需要将房地产税打造成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税。

2.发挥分配和调控辅助功能

(1)从房地产税调控视角分析,虽然房地产税是影响房价重要因素,但房地产价格高低是由土地成本、建筑成本、税费和开发商利润等多种因素叠加而成,同时受供求关系影响。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采取了包括限购、限贷、征税在内的多种手段,而房产税仅是税收调控中的一种。因此,房产税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有限,不足以成为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主要工具,其效力只能是辅助性的。房价合理归位需要标本兼治,在房地产税方面还需要通过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发挥传导作用。

(2)从房地产税分配视角分析,虽然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得以实现,但个人所得税无法在财富持有累积环节上发挥作用,而房地产税正好具有对财富存量进行调节作用,能弥补个人所得税不足。针对我国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投资和持有房地产实现财富快速增值,但收益和增值却游离于国家税收政策调节之外导致的收入分配失控,社会群体贫富差距拉大,发挥房地产税应有的辅助性调控功能正当其时。但要发挥好房地产税收入和财富分配功能还在于良好的制度设计。

三、我国台湾地区房地合一税制评析

1.房地合一制的实施

为扭转房价偏高及房地税负不公问题,台“财政部”规划房地合一税制,让房屋与土地交易时以增值利益进行课税,用以取代现行与实际状况脱钩的课税方式,主要目的在遏止房价不合理飙涨,并达成实价课税的目标,而若法案审查顺利,预定2016年开始实施。另外,为配和新制上路,“财政部”亦将同步停征不动产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解除出售未满两年的不动产加重课税的限制,因此,“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政策初步架构已然成形。基本上,台当局推动“房地合一”税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特别是不动产成交案件实际资讯申报登录(实价登录)制度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买卖、租赁及预售屋成交案件等,均需依相关规定完成交易资讯申报登录事宜,并以区段化、去识别化之方式提供查询,促使不动产交易价格更为公开透明,达成不动产交易市场健全发展。由于实价登录制度实施期间已超过当初不作为课征税赋的承诺时间,且已累积一定房市交易量价资讯数量,因此,“房地合一”与“实价课税”的时机已经成熟,亦即房地合一税制的实施有其适切性。

2.“房地合一”的疑虑

(1)税赋偏高。房地合一实施采累进课税,课征税率从5%至45%,税率过高,恐影响民众购屋与换屋意愿,从而抑低房市的正常发展。

(2)免税条件相对严苛。在房地合一的政策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仅有一屋的家庭,且符合自住房屋总价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之房产交易者,其利得方享有免税优惠,唯其条件相对严苛,不符合现行社会需求。

(3)税负不公。在岛内房地产市场尚未进入合理规范前,民众购买房地产时大多缺乏价格凭证,只能用房屋评定现值、土地公告现值当成本,成本偏低,而房地合一政策却用真实市价当售价,税负不公。

(4)违反诚信原则。在房地合一税制中,“财政部”凝聚学者专家的五大共识,包括房地合一课税制度的实施为势在必行、成本认定采“财政部”颁布标准、土增税采税额扣抵制、自用住宅给予租税优惠,以及不设日出条款,亦即拟溯及既往。唯房地合一制若采溯及既往,则违反法律诚信原则。

(5)高估房地产收益。在房地合一制下,民众持有不动产期间,须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借款利息等,且不能列为费用扣除,高估不动产交易的实际收益。

(6)增加房价的潜在诱因。房地合一造成税负与营建成本增加,若其增加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则可能将造成另一波高房价时代来临。

3.政策与相关配套之建议

(1)考量租税的公平性。房地合一采累进课税,基本上应合乎租税公平性;主要因“财政部”草案采累进税率分离课税,税率按5%到45%分成六级课税,由于税率最高可能达45%,引发台“立法院”及业界的反弹,“财政部”研议改采单一税率,但在实施上可能会产生问题。累进税率可以将征税对象的不动产交易所得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交易所得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使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有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较符合量能课税精神。且房产利得与薪资、股利等其他所得虽在同一张申报书中报税,但采“双轨分别计税”,不必合并课征,因此,惟有不动产交易所得逾千万者才有可能要缴纳45%的最高税率。此外,台当局推动“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时,只适用于交易课税,因不动产交易税只有买卖或移转时才发生,是一次性的税负,对自住者、长期持有者的影响甚小,受冲击较大者主要是财团与房地产投资客等;同时,为遏制外资来台炒房,外籍人士出售在台不动产,也应改以累进税率,用以取代目前单一20%的分离课税,并订定最低税率为20%。

(2)以自住减税代替排富条款。在房地合一制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仅有一屋的家庭,且符合自住房屋总价3000万元以下房产交易,其利得方享有免税优惠。唯这项“排富原则”的标准可能仍有些疑虑。投资人一般是根据台当局政策来调整因应模式,亦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此情况下,高总价(3000万以上)物件的交易税负增加后,原本投资在豪宅的投资客,可能转而投资于低总价的房地产,使低总价的房子面临更大的买方竞争,助涨了房价,对年轻人或是所得不高的民众,买房负担反而加重;至于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仅有一屋的条件,也有变向鼓励夫妻办理假离婚之疑虑。因此,“房地合一,实价课税”不宜设计任何排富门槛,而是以“自住事实”来减轻税负,自用住宅改以个人一户或夫妻合计名下持有两户为限,减少政策可能产生鼓励夫妻办理假离婚之疑虑。这样的标准虽可能遭受部分学者质疑认定标准太过宽松,但政策推动本就是一种相互妥协的艺术,这样的标准应可减轻“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利害关系人反弹的力道,同时增加政策实施的可行性。

(3)鼓励民众长期持有。在房市政策尚未步入正轨前,民众购屋时大多缺乏价格凭证,只能用房屋评定现值、土地公告现值当成本,成本偏低,而却用真实市价当售价,税负不公。可以考量针对持有时间较长的房地产提供减征优惠,持有期间愈长,减征率愈高,如2年减征40%,5年60%,10年80%等,配合重购退税优惠实施,亦即鼓励人民长期持有,同时奖励优惠,用以因应成本不公之疑虑,亦可让原有的长期持有者得以减轻“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政策实施所受之冲击。

(4)不溯及既往。一般而言,法律的实施本就是以时间点做划分,过去买的不动产,在房地合一实施前卖掉自然不适用,若在房地合一上路后未出售,就应依据新税制课税。

(5)保有税负扣除之弹性因素。一般民众持有房地产期间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费用等,是否列为费用扣除,应有讨论协商空间。此外,不动产持有期间缴纳的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会因不动产产品属于公寓、华厦或社区型态而有很大不同,借款利息也因不动产持有人贷款金额与贷款成数高低有很大差异,若让这些支出列为费用扣除,反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至于持有期间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等费用,则是持有期间必要的费用,应仍有协商空间,可与长期持有奖励优惠一并讨论调整。

(6)不会造成房价偏高现象。房地合一会造成税负与营建成本增加,以及大部分会转嫁给消费者,恐将造成另一波高房价时代来临,此一现象似与邻近国家或地区实施经验不符。以韩国为例,2000年,韩国房价开始飙涨,政府于是祭出高资本利得税率、广建平价住宅等政策,但房价仍持续上涨,直到2005年,韩国从健全税制着手,将原先土地与房屋分开课税的持有税,更名为“综合不动产税”,并采用合并课征;2007年,更进一步采取房地产交易所得税的“实价课税”,并对“一户多屋”课征重税,一连串的政策,韩国房地产缓步回落。韩国的经验说明“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是抑制房价飙高的有效作法,其税负亦难以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且,岛内“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只针对交易所得,并未提高持有成本,冲击并不若韩国那么大,应不至于会让房价大崩跌,也不会造成另一波房价偏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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