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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鄂伦春族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鄂伦春族人民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求建立旗级政府。鄂伦春旗成立后,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鄂伦春族人民实现了自己管理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_中国鄂伦春族

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

一、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鄂伦春族人民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求建立旗级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他们的愿望,责成呼纳盟召集诺敏、甘奎、托扎敏努图克的鄂伦春代表讨论这个问题。会议一致通过将其地理上连接成片,新中国成立前被历代统治阶级分而治之的鄂伦春三个努图克合并,成立鄂伦春旗,使世代游猎在大兴安岭林区的鄂伦春人得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1951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鄂伦春旗。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鄂伦春族人白斯古郎为鄂伦春旗旗长。1951年10月31日,在旗所在地小二沟召开了鄂伦春旗成立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鄂伦春旗成立后,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鄂伦春族人民实现了自己管理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如行使立法权力;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干部的权利;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管理财政的权利;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有关散居杂居的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政务院于1952年2月,作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为了做好民族乡的建立工作和《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对民族乡、民族镇和市的民族区的建立和更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57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工作的问题》规定“少数民族适宜建立民族乡”的具体精神,党和人民政府在鄂伦春族聚居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鄂伦春民族的政权机构。1953年,在鄂伦春族聚居区的十八站、白银纳、下渔亮子、新立屯、新生、新鄂、新兴等地相继成立了鄂伦春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的成立,为建立人民政权奠定了基础,让鄂伦春人自己管理自己,用筹备委员会的形式向民族乡过渡。1957年,通过鄂伦春族群众充分酝酿和争取上层人士的意见,经黑龙江人民政府批准,在鄂伦春族聚居地区,如十八站、新兴、新鄂、新生分别成立了4个鄂伦春民族人民政府——呼玛县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瑷珲县新生鄂伦春民族乡、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民族乡和新生鄂伦春民族乡。

二、鄂伦春自治旗

1.地理位置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嫩江西岸,在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壤,西南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旗境南北长261千米,东西宽280千米,边线总长1294千米。全旗总面积54657.8平方千米,占呼伦贝尔市总面积的21.6%,是呼伦贝尔市面积最大的旗市。境内驻有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6个县团级林业局,大兴安岭农场局及所属6个国营农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面粉厂。在自治旗境内还设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行署、林管局和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富西铁路线自南向北穿旗境而过。旗所在地阿里河镇距黑龙江省加格达奇33千米。

2.行政区划

1988年,自治旗共有阿里河镇、吉文镇、克一河镇、大杨树镇、诺敏镇5个镇,古里乡、托扎敏乡、讷尔克气乡、齐奇岭乡、宜里乡、龙头乡、斯木科乡共7个乡。1989年,撤并了斯木科、齐奇岭、龙头。同年,又在大杨树煤矿地区建立库勒奇镇。1994年,甘奎乡撤乡建镇,更名为乌鲁布铁镇。同年,宜里乡撤乡建镇,更名为宜里镇。1998年,在诺敏镇北部温库图地区建温库图乡。至此,全旗共有8镇4乡。2001年,根据自治区撤并小乡镇的要求,撤销了温库图乡,原温库图乡并入诺敏镇;撤销讷尔克气乡,原讷尔克气乡并入乌鲁布铁镇。全旗由8镇4乡调整为8镇2乡,共10个乡镇。设有行政村82个,自然屯299个,社区居委会72个,居民小组578个。

【注释】

[1]黑龙江民族研究所,黑龙江省档案馆编:《黑龙江少数民族》(档案史料编选),《嫩江鄂伦春初等小学校长王述曾对边地鄂伦春风俗之调查》,1985年,第128页。

[2]《清圣祖实录》卷十一。

[3]韩有峰:《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五十年》,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2页。

[4]韩有峰:《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五十年》,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3页。

[5]《新唐书》卷二百三十五《列传》第一百四十四“北狄”,中华书局,1986年。

[6]韩有峰:《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五十年》,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3页。

[7]韩有峰:《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五十年》,哈尔滨出版社,2004年,第3页。

[8]《东三省政略》卷一附件,宣统三年版。

[9]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黑龙江少数民族》,档案史料选编,1985年,第100页。

[10]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黑龙江少数民族》,档案史料选编,1985年,第116页。

[11]赵复兴:《鄂伦春族游猎文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页。

[12]《黑龙江志稿》。

[13]《北方通古斯社会组织》汉译本。

[14]《满洲鄂伦春族研究》。

[15]《黑龙江志稿》。

[16]《呼伦贝尔志略》。

[17]“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内蒙古自治区编委会编:《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

[18]韩有峰:《黑龙江鄂伦春族》,哈尔滨出版社,2002年,第8页。

[19]韩有峰:《黑龙江鄂伦春族》,哈尔滨出版社,2002年,第8页。

[20]《清太宗实录》,卷五十一。

[21]为清驻防各地的八旗最高长官。

[22]专门管理游猎民族事物的官府部门。

[23]参见关小云:《大兴安岭鄂伦春》,哈尔滨出版社,2003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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