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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梳理了公平正义这个概念在中国历史上的理论渊源,考察了马克思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路径,指出了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现实问题,初步得出了解决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问题的实际路径:确保公共财政的正义性、完善分配机制和改进税收制度等。夏勇强调中西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条件不同。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具有从资本主义向共

分配正义与教育公平: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Educational Equity:Justice and Equ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程伟礼

[内容提要] 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是当代中国社会公正的两大现实问题。本文梳理了公平正义这个概念在中国历史上的理论渊源,考察了马克思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路径,指出了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现实问题,初步得出了解决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问题的实际路径:确保公共财政的正义性、完善分配机制和改进税收制度等。

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是当代中国社会公正的两大现实问题,然而追溯其成因却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论根源。

夏勇在《中国民权哲学》中曾这样评述“公平正义”概念在中国具有的以下几大特征。他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的社会动乱和战争所导致的对基本生活秩序的需求,从另一侧面强化了政治权威,并扼制了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享有。从1840年到1949年,中国社会始终处于“紧急状态”。从1949年到1978年,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由于人为地搞“阶级斗争”而使社会未能最终脱离“紧急状态”。为了维护起码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强化政治权威,民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得不被损减,往往导致政治权力侵犯民众的权利。基于此,张东荪说了一段很有意思的话:“欧人自由主义开始于反抗不自由。如英国1215年‘大宪章’和1689年‘人权法典’。西方是从实际上把一件一件侵犯自由的事实打消了,顶回去了,然后乃实现抽象的自由之定义。中国自辛亥以来即是由在上者先自己宣布一抽象的自由宪法,而实际上却依然一件一件来破坏人民的自由。”

夏勇强调中西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条件不同。他指出,从法理上看,谋求社会正义无须通过法律,法律本身也难以进入社会生活。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是通过多次社会革命而不断生成的,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也是经由各次革命,通过多种法律源远流长长期演化的结果。在中国,自辛亥革命开始,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的进步,不是出自法律传统与社会革命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不是出自人文传统的自然演化,而是以毁弃固有的包括法律传统在内的人文传统为代价,以移植西方人的概念、术语和规范为捷径。凡是被所谓现代文明或政治运动洗刷过多次的地方,往往成为最不文明的地方。中国的礼仪秩序,而非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秩序是不能随意毁弃的。对此,费孝通深有感触,他在谈及乡土中国之变迁时曾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故而,李大钊先生说:“中国人今日的生活全是矛盾生活,中国今日的现象全是矛盾现象。”“矛盾生活,就是新旧不调和的生活。”

夏勇由此总结道,从学理上看,中国的社会正义概念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倒并替代个人权利。尽管谋求社会正义是这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变革的一个目标,但是,由于深重的内忧外患,社会正义的核心可以说是民族的正义和阶级的正义,即群体的正义。阶级斗争论所推动乃至塑造的实际上主要是关于群体权利的理论和实践。面对保国保种的生存危机和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个体的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皆须以所属的群体为依归,乃在道德上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合法性。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之绝对压倒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自由如果用到个人,即成一盘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去了,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自由行动,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去做,便要大家牺牲自由。”[127]

因此,他的结论是,从现实上看,政治权威空前强化,俨然成为社会正义的化身。群体权利极易转化为先是代表它后是替代它的公共权力。出于民族独立和阶级斗争的需要,必须由政治权威把人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的行动团队,它可以而且必须支配和调动其所属成员的人身、财产、行为乃至思想;脱离团队,便意味着丧失个人存在的价值和生存发展的力量。在私法方面,私人利益缺乏现实的合法性;在公法方面,不存在私人与政治权威的对立相抗的社会政治结构。这种体现操作权威的社会关系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位置,甚至成为实际上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关系,那么,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设的权利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便失去了意义。[128]

由此看来,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就不是偶然的。因为从总体上考察,一部人类史,既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发展史,同时又必然是财富和权利的分配再分配史。一般说来,狭义的分配是指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广义的分配则是对社会全部资源包括财富、权利、权力、知识、名誉等各个方面的安排和配置。自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的命题以来,历代思想家都无法回避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这一制度安排问题。科学发展和谐社会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本质在于实现分配正义。

马克思为分配正义指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解决途径。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萨依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资本主义分配公式,他强调企业利润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创造了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却被资本家以利润的方式全部无偿地拿走了。这里,马克思集中批判了按资分配的价值理论,然而,这还不是马克思产生分配正义的完整思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些人误解马克思关于财富来源的看法,他们把劳动看作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一理论误区被马克思英明地预见到了,他在《资本论》中曾予以严厉批判,他强调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也进行了同样严厉的驳斥,他认为“劳动与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人们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拥有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等来提供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具有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性质,它不可避免地具有双重的历史角色,社会主义既具有资本主义的特点,又具有共产主义的特点。邓小平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并且强调这要以社会财富的大量生产与创造为基本前提,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相结合的发展奇迹。经过30年实践探索,中国人逐渐懂得了财富来源的奥秘和分配正义的真谛。因此,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财富源泉的多元化为分配正义提供了现实依据,但分配的正义性绝不仅仅是简单地把财富分成等份实行平均主义分配,而必须兼顾各方实际利益并按照公平与效益最优化原则,实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益的有效结合。

从经济社会互动的运作进程看,分配正义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初次分配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市场垄断的形成、共用产品供给不足等因素极易造成分配不公。因此仅有初次分配效益原则是不够的,客观上要求国家的再分配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持续地获得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社会再分配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公平原则,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底线,切实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与此相适应,社会再分配的具体途径必须着眼于充分的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营造公平的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的福利政策等。由于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分配主渠道,它的公平程度对于国民收入的公平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制度缺陷,初次分配不公是造成收入差距现状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则助长了不公平分配的程度,并且表现出局部弱化甚至反向作用的态势。

从分配行为本身的构成来看,分配正义蕴涵着分配尺度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理性诉求。据此,我国的分配正义应该认真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首要的问题就是在现代社会思考分配正义问题,无法回避公共财政的正义性,这关涉政府职能转换以及公务开支透明化的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个历史任务,即分别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和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历史使命。这就是说社会公正不是仅仅为了在经济建设中促进生产力发展,而是要在社会建设中实现人的公平与正义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与此相关,在中国实现分配公正所必需的程序正义与机会公平,还需要超越封建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意识,以达到“共建共享”的和谐成果。《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在重视制度性背景正义的同时,还十分重视程序正义的问题。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分蛋糕的例子:一群人要分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最明显的办法是让一个人来划分并让他得最后一份。这样他将尽可能平等地划分这个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最大的一份。这里程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蛋糕的人拿最后一份这个程序能够保证结果的公平。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社会公正观就是要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提供一个标准,而公正程序则成为提供结果公平的保证。在这里,社会公正观念和程序正义秩序同样显示其不可或缺的逻辑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中国现实国情中,程序正义和机会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现分配公正的实践途径,舍此没有其他可操作性的路径。从操作层面上看,程序正义有两条原则必须引起关注:一是合法性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评价都必须要以合法性评价优先。不管你以前的政绩、道德、口碑多高,今天从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衡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执政党的行为也不例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执政,兑现执政为民的宗旨。二是形式的合理性优先于实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程序合理,不管结果是否公正,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只要法治程序合理,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就必须得到尊重。尤其在刚刚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百分之百的合理性不可能做到,更是必须尊重形式的合法性,尊重法律和法治程序的权威性。任何藐视宪法、法律和法治程序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都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这就是说,我国公共财政公正性问题关系到制度反腐问题,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必须通过人大立法并经由各级人大审核批准,其中包括各级离退休干部的公务开支审核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从而确保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能够全部投入国计民生的实施之中。目前,政府的全部收入已经达到GDP(国内生产总值)的35%左右,行政公务开支也占财政全部支出的44%左右。这也是导致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必须公正解决资源代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厉以宁的这样一种观点是值得注意的:生活必需资源的代际分配应当较多地考虑留给后代人的部分,不能使后代人因缺乏生活必需资源而陷入难以生存的境地;而非生活必需资源的代际分配可以较多考虑留给本代人的部分。只有用政府的力量去推进正义的分配,去约束不正义的分配,那样才会形成社会的普遍正义。

第二个问题就是切实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政策并存的分配制度,特别是改变当前存在的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分配过程中所占据的不合理比例关系。中共十七大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高层领导也多次提出:“应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在贫富悬殊不断拉大、阶层矛盾不断涌现的今天,积极落实财富分配中的公平思想,落实分配正义,这种作为比什么时候都重要。其实,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从价值创造源泉分析,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从价值分配角度分析,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则是对已经形成的价值进行分配。近年来,我国从事工会研究的理论工作者提出“劳动力产权”理论和“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概念。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产权主体,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两方面。劳动力产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中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劳动力产权使用权的主要价值实现形式为工资,体现了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价值补偿要求。劳动力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即劳动力资产价值增值的主要形式则表现为剩余价值索取权。他们认为劳动价值的实现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工资是体现劳动力再生产的价格,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劳力所有权,通过按劳分配实现;二是实现剩余价值索取权,使劳动力价值增值,兑现人力资本所有权,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实现。从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所存在的问题来看,随意扩大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份额和比重,漠视劳动力产权的存在,已经成为破坏劳动力价值补偿和增值统一、劳力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统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统一的主要障碍。从理论上探究劳动力产权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必须正视。阿马蒂亚·森所强调的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诸如提供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必要的卫生保障,改善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初始竞争能力,使初次分配更加公正、更有效率。这是解决劳动与资本等要素在分配中不合理性配比的重要途径。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国税收与劳动在社会再分配中所形成的不合理状况急需改善。分配正义离不开政府的正确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西方福利主义制度关于分配正义的手段,诸如累进税、比例税、财产税或社会保障制度,对分配不平等的结果加以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从而消除对“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不合理现象有一定积极意义。这些手段和方法可以借鉴,但必须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现代性社会,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社会。在规范收入分配的秩序方面,需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通过税收制度调节达到进一步维护低收入阶层利益,保障中等收入阶层利益,节制高收入阶层利益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起征点,有利于众多低收入阶层从中获益。同时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强化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开征新的税种,诸如开征奢侈性消费税遏制畸形的社会消费,开征遗产税和非公益捐赠税来规范财富转移等等。

除了分配正义之外,教育公平也已经成为当代中国落实公平正义的另一热点话题。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问题。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由于教育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况,增进社会公平,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威廉·钱宁曾在《基督教观察者》中强调:“政府的职责不是给人幸福,而是给人为自己创造幸福的机会。”威廉·葛德文在《政治正义论》中也指出:“政府的目的是抑制不公,但结果却包含了不公并使之持久不衰。”由此教育更被视为政府用来纠正社会不公的国家公器。

在我国,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加,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统计,2009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适龄人数达到997.1万人。如何给这些孩子一张安稳的书桌,让他们像城市的孩子一样接受义务教育,健康成长,是促进教育公平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教育公平问题凸显,主要表现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别;由于城市和农村巨大的发展差异造成的城乡差别;由于贫富差距和家庭文化背景不同所形成的阶层差异;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造成的男女性之间在教育上的性别差别;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差别。而其中,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关注弱势群体和贫困学生的问题。与以前不同的是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令农民难以接受的教育负担,是由不规范的乱集资、乱收费造成的。而城市不同阶层对入学机会和学校质量差距造成的不平等倍感增加。追究教育不公平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会加剧现实中的教育不公。相对于缩小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而言,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增进社会公平,是更为容易实现的。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引起重视和逐一解决的:教育资源配置失衡、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教育不公、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高等教育中入学机会不公等。事实上,“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却由于各省市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因而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平。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地区差异和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是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

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是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和调节不当所形成的暂时的社会现象。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同时必须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做出合理稳妥的顶层设计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一个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一个全体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幸福尊严的社会一定会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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