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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订,公平正义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体系受到践踏,社会矛盾有可能凸显。孟子提倡建立公平制度的思想对当今行政管理的制度制定具

科技信息化、经济市场化、政绩数量化使社会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公平正义面临极大的挑战,表现在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各个方面,有决策不公、程序不公和执行不公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不公,制度不公引起分配不公、执行不公等,制度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这些社会问题需要从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观念入手加以解决,可以借鉴孟子的制度公平及天下大同的公共价值观念加以解决。

社会至善的关键是公平正义,特别是正义,社会自始至终都会围绕正义的价值向前运转,社会矛盾激化,出现动荡和革命,实质上主要是社会公平正义出现了问题。罗尔斯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在这里并不讨论公平正义的概念限定问题,这里所说的公平正义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罗尔斯说: “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平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者社会利益的权衡。”[2]罗尔斯的“正义”偏向于权利的正当性,但并不赞成社会均衡发展上的公平问题,因此他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社会发展需要公平的正义,社会发展是否出现良性循环,关键是社会正义是否得到维护,社会公平是否实现。王海明认为公正是国家治理根本的道德原则,“公正——特别是平等——诸原则是国家治理的最基本且最重要的道德原则”[3]。王海明的主旨是以伦理的道德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道德原则,这有利于国家的治理,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对社会道德的基本尊重和有效保障,没有公平正义,人民不能生存,不能享有公共利益和发展,社会发展不可能井然有序。因此社会至善的价值建树需要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这是一种公共价值关切,所有的人都会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公平正义的价值的建立在社会治理中是重中之重。

当代社会需要继续建立、宣扬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体系受到践踏,社会矛盾有可能凸显。无论是上面提到的“官本位”、以权谋私,还是贫富悬殊、徇私枉法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特别是当代社会有些人,并且数量还相当大,将以上行为视为正常现象,甚至作为一种“时尚”,完全挑战了社会正常的发展价值观念和公共秩序,实在是让有志之士百般忧虑。罗尔斯说: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4]当今社会往往出现有人盗用国家名义来谋一己之私的现象,以集体之名谋取集团利益而损害他人和众人利益,尽管这种利益具有国家性和集体性,但对人民利益也可能是一种巨大的损害,这种个人价值观念也不是公平和正义的。

当代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可以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进行考量,“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经济的利益要考虑到每一个公民。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各个资源利益都应该让他们分享和使用,而不能仅仅考虑和照顾到少数人。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契约的遵守者,简单地说就是社会中的一员,有政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按照卢梭的观点是“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的公民”,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者,他们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和社会利益需要得到分享,这是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6]。社会契约遵从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维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尽到对社会的义务,遵守社会契约。社会在价值导向上必须达到两个目标: 一是政治上解决社会政治的正义问题,即社会权利的平等基础,建立社会公共价值体系,让人民都有适当的公平正义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 二是社会价值体系必须导向互惠的价值取向,即是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存在,不是单纯的权利,也不应是单纯的义务,享有权利和资源的人不是纯粹的一部分人,而是所有的人民。罗尔斯说: “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 其主题乃是关系到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7]公共理性是导向公共的“善”而不是个人的“善”。

公平正义的价值是社会调节层次的价值,有了公平正义,使人即使不在德性优先的条件下也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人,即是一个好公民,刘进田教授认为,建立公民意识在于做一个“好公民”优先于“好人”,“将评价个人的标准和要求由‘好人’优先转换为‘好公民’优先,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标志”[8]。公民意识的构建在于成为“好公民”而不在于成为“好人”,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观点来看,“好公民”的构建即是为了成为“好人”,二者不是优先不优先的问题,而是相互促进的问题。

社会至善的价值建树首要考虑的社会的公平正义,其原则多种多样,目标只有一个,即是社会发展达到一种公共至善,是对公共价值的关切,是对公共事务的协调和均衡,没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建树,社会公共秩序难以建立,社会不可能进入良性发展。人民生活安定解决的是生存的基本价值,这方面的价值建树旨在解决生存问题,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的是公共的人本价值,这方面的价值建树称为公共价值建树,一个是个体层次,一个是整体层次,从社会发展上权衡,都是一个价值共识,是社会个人、群体、国家都必须面对的价值问题。这一价值问题的解决对公共秩序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

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确实面临着许多挑战,制度不公平,制度本身有时并没有考虑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进行开放。制度的制定需要双重力量,一是德性的力量,二是法制的力量。孟子提倡建立公平制度的思想对当今行政管理的制度制定具有参考意义。

孟子的仁政王道政治价值观主张在政治上运用仁义道德对国家进行治理,达到以德治国的政治目的,这对当代国家治理也有很大启示。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治国理念不尽相同,但在世界的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大潮下,以法治国的理念成为共通的治国理念,中国也在以法治国的方略上向前迈进。以法治国的理念是达到人人守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这种理念是可靠的和可接受的,也符合时代潮流。但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人人遵守社会道德,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达到德治的结果,法治为德治服务。同时,法治的理念也有它的弱点,比如强调法的至上性,注重操作,有时会产生法与情等传统美德相冲突的情况,适当地运用道德的约束力、评判力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将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在法律运用上,适当地考虑道德的因素,治国的效果会更显著,因此德治、法治的理念可以辩证地统一起来。在中国,传统道德理念根深蒂固,适当地保留传统,运用德与法相结合的新理念对国家进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会更理想。因此,对以德治国的理念的提升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孟子的德治思想刚好适应了这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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