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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与国民幸福

时间:2022-07-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公平正义与国民幸福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公平与正义自古就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因此有关论述卷帙浩繁。这些迹象表明,人类历史演进到今天,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价值。社会愈是发育成熟,公平正义愈是彰显,文明也愈是进步。由此可见,公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节 公平正义与国民幸福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公平与正义自古就是人类理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因此有关论述卷帙浩繁。柏拉图的理想国、儒家的大同社会、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的正义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都是追求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理想的里程碑。如果说人们以往在对公平与正义的概念、标准和实现途径的认识上充满了歧异,那么,随着交流对话和相互学习,特别是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这些课题正在成为全球的共同议题和共同话语;哲学正义(即伦理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法律正义、国际正义(这里的正义是取当代政治伦理学中涵盖了公平意蕴的社会正义概念)等,不仅成为众多学科论争的热门话题,而且对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调整发生着程度不同的影响。各种有关社会公平性评价的活动逐渐增多,在纷争中发挥着舆论影响或实践影响。这些迹象表明,人类历史演进到今天,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价值。社会愈是发育成熟,公平正义愈是彰显,文明也愈是进步。

公平对应于英语中的fairness,正义对应于justice。公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普遍的平等、不偏袒哪一方,社会公平就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人人平等。现代意义的公平是要维护或追求一种社会成员之间在利益上的相对均衡,这种均衡体现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各个方面。具体而言,社会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意指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一视同仁地尊重和保护;机会公平,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如受教育的机会、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机会等;分配公平是指在分配社会资源时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的保障机制就是规则公平。只有社会运作的规则(制度、体制、法律、政策等)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才有可能通过规则设计和制度安排去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从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看,权利公平是起点上的公平;机会公平是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公平是结果的公平;规则公平是贯穿人的社会活动全过程的公平。

正义的基本词义是应得的赏罚。当一个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社会给予他相应的尊重和待遇;当一个人非法危害了他人和社会,社会给予他相应的制裁——这就是社会正义。反之,则是非正义。例如,当一个人见义勇为,为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身负重伤,国家给予他精心治疗、表彰和适当的经济补偿,便体现了社会正义。如果国家和社会对其不闻不问,使其自认倒霉,便有失正义。正义的核心是对等,是在社会成员的贡献(或危害)与其待遇(或惩罚)之间的对等。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活力,主要是因为它启动了利益驱动机制。利益驱动机制之所以能起作用,关键是因为它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出市场标准的正义,即每个人从社会分配到的利益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对等,社会对个人的惩罚与其恶行和社会危害性相对等,简言之,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从社会得到他应得的那份利或害。

由此可见,公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别,保持平衡。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或公正可以分解为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公正是现代社会利益分配的理想状态,其中公平和正义缺一不可。正义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正义的公平必定沦落为平均主义,而且必定酿成善恶不分、荣辱不辨、优劣不察的社会局面,结果是好人不得好报,坏人逍遥法外,社会必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公平是正义基础上的更高追求,并以公正为指归。正是看到了公平与正义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罗尔斯拓展了正义的内涵,在其中加入了社会公平的意蕴,认为社会公平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如果说在汉语语境里公平与正义的区分还比较清楚的话,那么,在英语语境中,fairness和justice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则更为明显,尤其是在罗尔斯的《正义论》(Atheory of justice)中,由于他建立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把公平内化到了正义之中,社会正义因此成了一个同时涵盖着汉语中的公平和正义之内涵的、更大的概念,这个概念更接近于上述的汉语中的公正概念,事实上,justice有时也被译作公正。

其实,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当代西方政治伦理的中心议题,除罗尔斯外,诺齐克、哈耶克、德沃金、麦金太尔等也都有令人瞩目的洞见。虽然他们之间的歧见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的共通性又足显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之一脉相承。他们都毫不动摇地把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当做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都强调建立在个人自由权利基础上的机会平等的重要性和首要性。在此前提下,他们在再次分配及其理据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分歧。粗略地讲,罗尔斯和德沃金认为,只有机会平等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再次分配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至丧失基本的生活物资,以限制由于个人差异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利益分配悬殊。罗尔斯是通过他著名的经济利益分配的“差别原则”来表达这一主张的,即为限制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4]德沃金则是通过赋予贫弱者要求平等的权利而殊路同归于这个主张。诺齐克和哈耶克则认为,再分配就意味着有差别地对待社会成员,这就严重侵犯了某些人的自由权利如财产权。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如果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就会形成“一种新的奴役形式”;在“机会平等”之外还要求“结果”的、“实质性”的平等,就是企图把一切拉平,这是不公正的。在诺齐克看来,个人的财富和地位只要是合法获得的,就符合“持有正义”和“转让正义”的原则,就是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应以任何其他分配形式将其剥夺。只有那些非法获得的利益(如偷、抢、受贿所得)才应当通过“矫正正义”原则加以矫正。“矫正正义”原则,是改变历史中特别是现实中经济利益获得非正当性的非常有效的原则,它为法治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但在如何判别个人所持有的利益是否正当的棘手问题上,诺齐克也束手无策。

参照历史背景有助于理解上述理论差异。简单地说,罗尔斯面对的是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他希望通过平等、公平的正义来谋求社会秩序及其稳定,谋求社会的合理性。而诺齐克面对的是20世纪70年代后,欧美在经济活力恢复和政治秩序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抬头和对社会福利的批判性抵制。哈耶克作为一个老牌自由主义者,他面对的是各种世界性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及其对个人的奴役,并深深忧虑它对西方文明的威胁,他要坚决维护以自由市场和法治秩序为核心的资本主义体制,并相应地反对任何以集体、国家、社会的名义而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5]

如何评价和借鉴西方的社会正义理论?我们常说,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实践需要是评价理论的必要的坐标。我们不会忘记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界对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的热情,因为它是我们当时破除经济平均主义和政治专制主义的利器。但我们目前面临的挑战不再是平均主义,而是收入悬殊、贫富差距和社会公正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构成对我们党执政合法性的严峻挑战。所以,从检省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和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似乎引起我们更强烈的共鸣,给我们予更深刻的启发。和其他人相比,罗尔斯不是处在一个极端,而是努力实现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平等、公平之间的综合。他强调,自由权利原则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对差别原则具有优先性,试图在不损害自由的前提下尽量达到经济利益分配的均衡,在不“损有余”的前提下达到“补不足”。[6]所以,他是可以同平均主义划清界限的。

芝加哥大学已故教授艾德勒(Mortimer Jerome Adler)对经济正义更为清晰的阐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他在其《六大观念》中认为,人的权利可区分为因属于人种而具备的自然权利和其他经济、政治等权利。因为前者,“必须以某种方式满足一切人的最低经济需要”。不需要有其他理由,就因为他是一个人,就不应该因贫困潦倒而无法生存。凭借后者,“贡献大的人比贡献小的人理应多得”,但“由于分配的财物数量有限,所以谁也不能根据他的劳动贡献去赢得(而不是偷和抢)很多财富,以至在某方面影响大家维持家庭在基本线上的经济需要。”[7]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有效抑制贫富分化增大的趋势,保障处境最不利者(如残疾人、贫困人口、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具有基本的生活物资,能够过上值得过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国家的正义之举,而不是回到平均主义。

过去我们更多的是从个人品德和法律价值的角度去谈论公平与正义,后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逐渐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笔者曾经在《哲学研究》(2007年第12期)上发文,从伦理学角度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普遍需要和普遍价值,也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仅仅被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当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工具,而是应当成为执政党和政府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治的价值和目的,国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和手段,人民既是享有社会正义的主体,也是社会公平正义与否的判别尺度。其实,这与我们党经常说的执政为民、执政为公、权为民所用是同一个道理,执政为公的“公”也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政治伦理学语境中的社会正义。然而,把社会正义寄托于领袖、领导的公正品德以及法律对非正义的矫正是远远不够的,这是传统观念误予人的期望。突破个人品德和法律精神的视阈,把公平与正义首先看作是一种政治价值和政治伦理,将给我们一个崭新的视角,去重新理解政治的实质,重新审视我们以往的一些观念和做法。

在阐明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并确立其作为政治价值的地位之后,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与国民幸福之间的内在联系呢?人生偶然性、人的普遍需要以及社会心理对公平正义的反应是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几个重要枢纽。

幸福的对立面是不幸。所谓“不幸”就是个人无法掌控的偶然性支配。疾病、残疾、天灾等是自然偶然性;人祸、犯法、冤案等是社会偶然性。人们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最惧怕的不是别的,就是各种不幸突然降临,各种偶然性不期而遇。天灾人祸会在一夜之间把人们日积月累的幸福撕得粉碎,使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所有美好梦想在转瞬之间破灭。“不幸”可能会随时随地威胁着我们的幸福,给每一个争取幸福的人留下无法摆脱的“后顾之忧”。既然个人无法预测和掌控未来,也无法仅凭个人和家庭的力量从不幸中重新站立,那么,只有把减少偶然性支配、降低不幸之打击的希望托付给国家和社会。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就是通过理性的生活设计,尤其是通过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偶然性对个人命运的摆布,尽量减少自然偶然性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应把有利的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作为集体资产来共享。用通俗的话来理解,就是如果社会成员患难与共、风险共担,不幸和灾难就没有那么可怕了,因为有的灾难可以通过公平的社会制度得到事前的预防或化解;有的灾难伤害和损失可以通过公平的社会制度得到减小或弥补;善治者在灾难之后的反思和改革,还可以不断提高社会制度的人文关怀及道德含量,使之成为社会成员预防和抗御人生偶然不幸最为可靠的“保护伞”或“减震器”。以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目标的社会制度体制,就是把有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作为集体资产来共享、把不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作为集体“不幸”来共担的载体

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功能是为了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只负责分配“基本善”。“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以及自尊等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因素不等于幸福本身,而只是实现幸福的社会基础以及必要条件,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它们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

如何推定公平正义是人人都想要的东西呢?当一个社会显失公平正义的时候,社会分配的结局是形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塔尖的少数人拥有巨大的社会财富、权力、尊严和发展机会,而大多数人成为贫困以及缺少社会资源的“底座”。这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是绝大多数人的相对匮乏与少数人的资源充裕并存,其存在本身就反映社会分配有失公正,因为公平正义的分配结局应是造就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橄榄形”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正态分布结构,它的形成是由人的天赋和能力呈正态分布所决定的。人的天赋和能力总是中等水平的居多,特强和特弱的只是少数。因此,如果社会的体制机制、法律规则本身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且发挥着强有力的分配指导作用,那么,占社会绝大部分的中等能力水平的人应该在收入分配中也居于中等水平而成为中产阶层。中产阶层因能够获得令其较为满意的生活状态而对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又是维护社会制度和主流道德的中坚力量。

形如橄榄的正态分布的社会结构,是分配公正的结局,也暗含着绝大多数人赞同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推论。除了中产阶层,即便处在“两头小”的穷人和富人,也完全可能成为公平正义的拥护者。首先,我们可以设想,穷人应是公平正义的天然拥护者。因为罗尔斯主张的社会正义,一方面要通过“自由权力原则”,保障公平竞争的自由性及机会平等(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另一方面,他还主张要通过“差别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使他们不至丧失基本的生活物资。可见,穷人是“差别原则”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因为得到社会分配制度的照顾、救济,而理所应当成为“公平”的“正义”的拥护者。中产阶层和富人是“自由优先原则”的受益者。他们收入的一部分虽然要被政府以税收形式征收,但中产阶层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受益者;至于富人阶层,尽管“差别原则”于他们不利,他们贡献大、交税多,享有的福利优惠少,但偶然性的存在又使他们有可能站在“原初状态”,处在“无知之幕”之下来签订社会契约,即抛开既得利益来作出是否赞同“正义原则”的选择。[8]此外,违背公平正义虽然可以为一部分机会“垄断者”带来一时好处,但总起来社会将更加无序和混乱,结果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的动荡和风险也因此增加。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顾及了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是一种综合的、相互协调的分配原则,它既注意保持社会活力,又有利于限制两极分化。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粗略地推定,公平正义是人人都想要的东西。一言以蔽之,公平正义也是人的普遍需要即人人之“所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是人人之“所不欲”,人人就理当“勿施于人”,共同遵循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

既然公平正义是人的一种普遍的需要,那么,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制度必然成为影响国民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心理是理解社会制度与幸福感关系的一个桥梁。

首先,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创造着诱发归宿感的多种纽带”。

所谓制度,是通过明确的方式给人们设定出行为规则。在存在着不同善恶选择可能的情况下,制度对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行为应当避免予以权威性的确认,从而使人类社会表现出一定的秩序,避免每个人因放任自流和肆无忌惮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及社会冲突。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观的社会制度,通过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并维系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环境,在其中每个人都明确知道,什么样的善行将得到褒奖与回报,什么样的恶行将因违规而必定遭受惩罚;每个人也都可以确定地预期,什么样的好人将会获得社会尊重及个人幸福,什么样的恶人必定没有好下场。这样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环境是人的幸福生活最为可靠的保障,因为它带给社会成员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感,并由此聚合为社会归宿感。“有些一般制度得到广泛的好评,因为它们给人们以心理上的舒适感和安全感;感到自己属于一个有序的、文明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协调成本很低,风险有限,人们能有在家里的感觉,周围的人都是可信赖的。与一个生活在陌生人当中或一个有序性较差的共同体内相比,在这类共同体中与他人交往不会觉得累。制度创造着诱发归宿感的多种纽带。多数个人都会发现,这种归宿感是令人满意的。”[9]反之,当一个社会制度(包括潜规则)显失公平正义的时候,也就是在一个同人们基本的价值观念和善恶标准相违背的制度之下,社会不确定性、无序性增大,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和舒适感,对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性会降低,对它的归宿感也会随之减小乃至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失望和愤懑,严重的时候还可能滋生出“仇官”、“仇富”、“怨警”等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社会情绪。

其次,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焕发着追求幸福的无穷动力。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能够给人以确定的预期,你只要遵守社会规则并付出辛勤劳动,为社会作出贡献,那么,这个社会就一定会分配给你与你的付出相对等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种预期的确定性具有无形的感召力,在每个人的体内焕发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人们趋向于通过自己的德和才、自己的劳作来改善生活条件,来奠定自己的社会地位,来赢得他人的尊重,来享受价值感和成功的快乐。每个人都在追求幸福,只有公正的制度能够把个人追求幸福的行为规范在道德的范围之内,也只有公正的社会制度才可能在保持良好秩序的前提下,开掘幸福动力的巨大源泉,使社会成员的工作热情、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竞相迸发。幸福感有许多构成要素,当社会演进到今天,价值观、成就感带给人的幸福比例正在不断增大,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幸福动力愈显重要,它是整个社会创造力的来源和基础。当然,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偏离勤劳致富、以德立人主渠道的歪门邪道都不会销声匿迹,但在公正的社会制度培育形成的社会秩序中,它们至少不会成为获致幸福的普遍的、可靠的手段,因为那些令大多数人厌恶的行为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

再次,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养育着幸福的社会土壤——道德环境。

制度对道德的引导作用已经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对社会道德的破坏作用远远大于道德的正面教育。在一个潜规则大行其道的社会里,所有人都想打破公正分配的常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发展机会(如获得晋升和垄断的职位),于是,原本阴暗的社会潜规则就会在阳光下畅行无阻。更多的人在“榜样”(依靠潜规则获得成功的人)示范下,也会纷纷参与到社会潜规则的运行之中,使分配不公被“固化、板块化和制度化”。只有当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本身是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才能把分配不公的潜规则挤出社会运行机制之外,在道德、法律和人的行为之间形成良性的正反馈效应。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中,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充分享受到他作为公民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尊严;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得到与其贡献相对等的那一份财富及其他社会资源;每一个弱势群体也都能获得政府的救助和来自社会大家庭的关爱与帮助,那么,心顺、平和、谦让、同情、互助将取代失望、愤懑、怨恨、不满、抱怨而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成为一个国家国民的基本道德素养。

所谓的道德环境,是以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社会制度的道德含量为基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人文环境。毋庸置疑,道德环境与人的幸福感密切相关。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同时也是道德转型,新的道德环境的形成,主要不是靠教化,而是靠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在塑造公民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方面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而潜规则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打破,它对社会道德环境的腐蚀作用不可小觑。我们今天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潜规则的盛行不无关系。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看到,在效率与公平、财富与正义、道德与法律、幸福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之间,既互为目的,又互为工具。他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没有对这种社会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就无法想象“幸福工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强调公平正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强调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提升国民幸福所发挥的多方面的作用。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幸福的关系。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独自享受幸福,而是为了这个国家全体百姓幸福。我认为,我们所要寻找的正义也只有在这样的国家中才能找到,如果在一个无序的国家或城邦里,非正义的东西比比皆是,那么这样的国家或城邦也就无望了。现在,我们找到了正义的国家和不正义的国家,我们是不是可以从中比较出哪种国家的公民更幸福呢?我觉得,我们首先要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这种模型应该是全民性的,而不是为极少数的人打造幸福。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经说过:“政府和市场,它们单独任何一个,在没有另外一个的帮助之下,都无法服务于公共福利。”他在《我的人生哲学:政策信条和工作方式》一文中写道:“尽管对现实世界的实证分析指引并限制着我作为一名经济学家的每一个行动,我从未真正忘记对结果的道德准则的关注。我的准则很简单,就是支持处于劣势的人们,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憎恶不平等。”[10]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憎恶不平等引发的社会革命和变革比比皆是。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在发达国家率先爆发了反对分配不均的运动。2011年9月17日,美国纽约爆发了“占领华尔街”运动。这次运动的主要起因是美国民众对救援金融业、失业和分配不均的现实不满,他们打出了“为10%的人效命的资本主义已失败”的横幅。示威浪潮很快席卷亚洲、美洲和欧洲。各地成千上万的民众走上街头,表达他们对现行分配制度的不满。截至2011年10月17日,全球有82个国家的951个城市爆发示威游行,暴力冲突甚至惊现罗马街头。据美国中情局统计,在分配不均问题上,美国比突尼斯和埃及更加严重。400名最富美国人的财富超过底层的1.6亿人,1%社会上层人的财富超过社会底层90%的美国人。街头示威者宣布他们属于99%的美国人,他们对资本主义倍感失望。有人认为,某些国家的市场资本主义有效性与合法性正笼罩在危机之中。这次危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全球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系金融失调和分配不均所致。[11]

由此看来,无论是当代资本主义还是当代社会主义,都不能忽视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坚决反对经济剥削导致的两极分化,它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它坚定不移地开创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路。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的一句话,是我们应当永远记取的。他指出:“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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