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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与效益价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平正义与效益价值“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等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

三、公平正义与效益价值

“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等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里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总体公平。社会总体公平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待公平,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衡量,个体公平的总和并不必然产生总体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在法律设计上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总体公平,必须对个体公平做一些限制甚至禁止。

“法和效益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这种关系经由经济分析法学的努力,大多数法学家已经认可经济效益为法的价值观之一,然而,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效益”也不等同于“效率”。“效益”强调的是有效产出,侧重“质”的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反垄断法中的“效益”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与扩展,不仅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效益扩展成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将“生态效益”、“国际竞争力”纳入其中。例如,法国1987年《公平交易法》第41条“竞争危害与利益评估”中就明文规定:“竞争审议委员会评估结合计划,是否对经济进步带来充分贡献,而能弥补对竞争所造成的损害。该委员会对涉案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竞争力,应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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